交通管制,对车辆和人员进行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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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措施

实施交通管制一般采取以下措施:

(一)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

(二)设置警戒线,划定警戒区域;

(三)控制现场制高点

(四)控制区域性交通管制;

(五)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盘查嫌疑人员;

(六)禁止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七)责令围观人员立即离开现场,聚集的人立即解散;

(八)对不听警告和命令、拒不离开现场的人依法使用警棍、、高压水等必要的非杀伤性警械强行驱散;

(九)对经强行驱散仍不离去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十)对现场的嫌疑人员及其所携带物品,可以进行搜查、检查,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标语、传单等物品,予以收缴。

法律规定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虽然限制交通与交通管制是存在很大区别的两个概念,但通俗来讲,将“交通管制”界定为最高程度、最大影响的限制措施,是不成问题的。作为限制交通程度最高的交通管制,给出行的社会公众带来的不利影响也最为严重。因此,法律将适用交通管制的前提条件与程序要求规定得十分严格,如在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自然灾害、重大国事外事、大型众性活动等情况时,经过事前告知、行政决定之后,才可采取交通管制。

主要问题

交通管制适用得过多过滥,不遵循相应的程序随意采用,甚至成为某些特权人物或者特权势力用来炫耀声势、彰显特权的工具。既有某些公权力部门及个别领导滥用职权的体现,也有某些“成功精英”罔顾国法、侵害民权的例证,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公共交通秩序,也由此带来社会公众的情绪不满。当本为公共利益及特殊需要设立的交管措施,异化为个别人张扬身份、耀武炫威的违法道具,交通拥堵状态也因此变得更加严重。

重要事件

2014年5月21日上午,联合国连发四张上海城市交通图,图说“这里是上海!”。

2014年5月21日是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第四次峰会于在中国上海举行的第二天,也是上海为确保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第四次峰会安全顺利举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市内部分区域、道路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的最后一天。

2014年5月16日,上海市媒体开始发布两张交通管制引导路线图,帮助市民更加直观地了解管制信息,选择绕行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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