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早晚市场摊点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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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早晚市场摊点管理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鸡西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6.20
【字 号】
【施行日期】2007.06.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早晚市场摊点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市区早晚市场摊点,繁荣市场经济,确保市容整洁、经营有序,现就加强市区早晚市场摊点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早市管理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主,凡需在早晚市场摆设摊点的单位和个人,应先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审批划给摊位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可办理营业执照入市经营。
  二、经批准摆设摊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按批准范围经营;
  2.按规定交纳占道费或撤市保证金;
  3.按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饮食摊位应当办理卫生许可证手续;
  4.不准擅自搭建临时或半永久性设施;
  5.不得擅自扩大摊点使用面积、移动摊点位置;
  6.不得改变摊点经营使用性质,不准私自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摊位;
  7.严格遵守早市早8时30分前撤市时间。
  三、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或撤销摊位使用权处理。
  四、违章占道经营摊点或扩大摊点使用面积根据情节处以占道费二倍。
  五、对不服从管理、围攻、辱骂、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六月二十日

本文发布于:2023-05-03 02:22: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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