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刘某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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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刘某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19 
【案件字号】(2021)黑03行终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邱艳侯广东吕洋 
【审理法官】邱艳侯广东吕洋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某;刘萱;张玉英;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公安分局 
【当事人】王某刘萱张玉英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公安分局 
【当事人-个人】王某刘萱张玉英 
【当事人-公司】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公安分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萱;张玉英 
【被告】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公安分局 
【本院观点】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王某、刘萱裁定不予立案,在裁判文书内未列明起诉人张玉英诉讼地位,遗漏当事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 
【权责关键词】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行政不作为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王某、刘萱裁定不予立案,在裁判文书内未列明起诉人张玉英诉讼地位,遗漏当事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2020)黑0304行初5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重审。 
【更新时间】2022-08-20 14:46:45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王某、刘萱、张玉英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2020)黑0304行初5号行政裁定书;2、裁定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上诉人诉被上诉人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给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赔偿案件。事实与理由:1、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2020)黑0304行初5号行政裁定书遗漏了原审原告张玉英,是错误的。2、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3、本案应当按照行政诉讼程序立案审理。综上,上诉人从没有间断上访,并且按照法律程序诉讼过,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本案是上诉人诉被上诉人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给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赔偿案件,属于行政诉讼范围。请求上级法院撤销一审法院行政裁定,并对本案立案审理。 
王某、刘某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黑03行终4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萱。
     法定代理人:王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公安分局,住所地鸡西市滴道区***委。
     法定代表人:闫石,职务局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萱、王某、张玉英因与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2020)黑0304行初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某、刘萱、张玉英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2020)黑0304行初5号行政裁定书;2、裁定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上诉人诉被上诉人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给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赔偿案件。事实与理由:1、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2020)黑0304行初5号行政裁定书遗漏了原审原告张玉英,是错误的。2、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3、本案应当按照行政诉讼程序立案审理。综上,上诉人从没有间断上访,并且按照法律程序诉讼过,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本案是上诉人诉被上诉人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给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赔偿案件,属于行政诉讼范围。请求上级法院撤销一审法院行政裁定,并对本案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王某、刘萱裁定不予立案,在裁判文书内未列明起诉人张玉英诉讼地位,遗漏当事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2020)黑0304行初5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重审。
落款
审判长 邱 艳
审判员 侯广东
审判员 吕 洋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佟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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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03 03:05: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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