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居民自费出国旅游和自费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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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居民自费出国旅游和自费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1999.03.31
【字 号】
【施行日期】1999.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湖南省居民自费出国旅游和自费前往
 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省居民自费出国、赴港旅游市场秩序,保障参游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旅游是指由特许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组织的、三人以上的出国旅游团(以下简称队)前往经国务院批准的目的地国家和地区观光游览。
  本办法所称自费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是指获准承办本省居民前往香港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承办社)组织的旅游团队赴港观光游览。
  第三条 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省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组团自费出国旅游和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行使管理职能。
  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居民自费出国和赴港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与代办
  第四条 旅行社经营本省居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须向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向公安部备案后,对外公布。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此项业务。
  第五条 国家有关组团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州)、市城市设立出国旅游业务代办点(以下简称代办点)的,直接向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组团社申请后,经审核符合代办条件的,上报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 鉴于我省国际旅行社分布不均的实际情况,为方便参游人员报名,本省组团社可以在尚未设立国际旅行社的地(州)、市及省直旅行社中适量选择经营业绩好、信誉度高
的国内旅行社作为代办点。设立代办点应当征得拟设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 各组团社、代办点和承办社,不得设立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等办事机构,不得随意乱设非法人分社和门市部等分支机构。凡要设立分社的,必须按照《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并按《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规定审批,交纳质量保证金,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凡在注册地的市、县行政区域内设立门市部,必须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0条规定,应当征得拟设地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各组团社、代办点和承办社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跨越注册地行政区域设立门市部。
  第八条 各旅行社不得进行超越经营业务范围的广告宣传。未获准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和承办内地居民自费前往香港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一律不得利用广播、电视、电子信息网络、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招徕出国旅游和赴港旅游的宣传广告;各代办点不得以代办点的名义直接进行出国旅游广告宣传。在委托代理出国旅游业务广告时,必须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5条第2款规定,注明被代理组团社的名称。
  凡发布我省居民自费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前往我国周边国家边境旅游业务的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九条 组团社、代办点和承办社,不得相互削价竞争,不得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进行倾销,报价收费一定要保证质量,坚决制止海外导游搞零点服务,强行安排参游人员购物,参加自费旅游项目,甚至造成甩团的严重不良行为。
  第十条 代办点受组团社委托,可以代理以下业务:
  (一)在注册地的地(州)、市行政区域内为组团社招徕自费出国参游人员;
  (二)接受参游人员报名,提供咨询服务;
  (三)向参游人员通知出国旅游的集中时间和地点;
  (四)做好参游人员出游归来后的信息收集和反馈工作,如出现投诉问题,应当参与处理。
  第十一条 组团社应当与代办点签订委托合同,并将合同文本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组团社不得直接或变相向代办点收取保证金。
  第十二条 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出国旅游配额人数,统一领取《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审核证明》(以下简称《审核证明》)和《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团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并编号发给组团社。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我省居民参加自费出国旅游,可以在组团社或代办点报名并交付全额旅游费用后,与组团社或代办点签订包括旅游天数、游览项目、酒店等级、人身保险和价格标准等内容的旅游合同。
  组团社应当按规定填写《审核证明》,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开具组团社印有“自费旅游,不准报销”字样的发票,一并送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审核证明》一式三联,一联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一联由公安机关查验,一联由组团社留存。
  代办点应当将招揽的参游人员名单送交组团社,由组团社统一组织旅游团组出境。
  第十四条 参游人员履行第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手续后,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户口所在地的地(州),市公安机关提出出国旅游申请,并且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它户籍证明;
  (二)提交所在单位对参游人员出境意见;
  (三)提交组团社出具的并盖有“自费旅游、不准报销”印章的全额旅费发票和《审核证明》;
  (四)填写《中国公民出国申请审批表》,提交近期正面免冠照片数张;
  (五)交纳手续费和证件费。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的所在单位意见应由下列部门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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