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淄博博弘物流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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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淄博博弘物流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03 
【案件字号】(2021)鲁03民终292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倪玲玲马士军马清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淄博博弘物流有限公司;王洪伟 
【当事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淄博博弘物流有限公司王洪伟 
【当事人-个人】王洪伟 
【当事人-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淄博博弘物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于龙山东德衡(淄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于龙山东德衡(淄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于龙 
【代理律所】山东德衡(淄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 
【被告】淄博博弘物流有限公司;王洪伟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王洪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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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3 02:25:1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淄博博弘物流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3民终292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桓公路15号。
     负责人:张绍光,公司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龙,山东德衡(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博弘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东台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关树梅,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伟。
     法定代理人:鲁爱云。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洪伟、淄博博
弘物流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5民初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就本案已达成和解协议,被上诉人王洪伟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洪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5民初48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王洪伟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被上诉人王洪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74元,减半收取487元,由上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倪玲玲
审判员 马士军
审判员 马清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董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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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03 16:04: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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