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森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王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阅读: 评论:0

山东森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王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4 
【案件字号】(2020)鲁16民终80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郑乃张发荣刘超元 
【审理法官】郑乃张发荣刘超元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山东森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王翠华;安铁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山东森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王翠华安铁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翠华安铁梁 
【当事人-公司】山东森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萍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常莹莹山东滨泰律师事务所;赵玉军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吴堃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萍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常莹莹山东滨泰律师事务所赵玉军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吴堃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代理律师】刘萍常莹莹赵玉军吴堃 
【代理律所】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山东滨泰律师事务所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山东森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王翠华;安铁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一审法院并未同时采用两份鉴定意见,而是只采用滨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审查该鉴定意见经法院依法委托做出,程序合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均具有相应资质和资格,鉴定结果客观、公正可以作为判决依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合同约定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并未同时采用两份鉴定意见,而是只采用滨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审查该鉴定意见经法院依法委托做出,程序合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均具有相应资质和资格,鉴定结果客观、公正可以作为判决依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同时采用两份鉴定意见与事实不符。上诉人二审中称应适用经其申请做出的鉴定意见,但上诉人并未能提供证据足以推翻滨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做出的鉴定意见。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关于本案伤残赔偿金及被抚养费人生活费均应按城镇标准进行计算。据此,一审根据王翠华提供的证据认定按城镇居民标准赔付伤残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安铁梁系上诉人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中致王翠华受伤,根据法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森康公司对此承担赔偿责任。鉴定费系受害人为确定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应由法院根
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承担方。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决森康公司作为承担责任的一方承担鉴定费并无不妥。    综上,上诉人森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2元,由上诉人山东森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6 10:50:4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4月15日21时25分许,“饿了么"骑手安铁梁驾驶二轮电动车沿滨州市黄河五路由东向西送餐行驶至大学饭店门口右转弯时,与沿黄河五路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的原告王翠华所骑二轮电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王翠华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安铁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王翠华被送往滨州市人民医院门诊,支出医疗费965.36元,次日转入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17天,支出医疗费41034.13元,被诊断为:左侧胫骨平台骨折。出院后,原告多次到滨
州医学院附属医院门诊,支出医疗费4881.36元。2018年8月28日,滨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王翠华左胫骨平台骨折(术后)并左腓骨骨折,致左膝关节功能丧失,评定其伤残程度为九级;2.误工时间为伤后120日;3.住院期间为2人护理,院外1人护理43日;4.择期住院行内固定取出术,费用为8000元。为此,原告支出鉴定费2500元。另查明,原告王翠华母亲梁美荣出生于1946年8月25日,育有王翠华在内子女5人。王翠华系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河办事处钟楼孙村村民,为。王翠华住院期间由徐博山、弟弟王小彬护理,出院后由徐博山护理,两护理人员均系城镇居民。再查明,2018年3月20日,被告拉扎斯公司与被告森康公司签订(城市)合作协议,授权森康公司在滨州市滨城区经营“饿了么"旗下网上订餐和配送业务。并约定由森康公司自行组建团队,拉扎斯公司与森康公司的员工不存在任何劳动、劳务或雇佣关系,森康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由森康公司自行负责。被告安铁梁系森康公司招聘的“饿了么"骑手。2018年4月7日,拉扎斯公司为安铁梁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饿了么"加盟商骑手意外险,保险期间至2018年5月6日,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20万元。保险合同对个人特别约定,承保配送员在配送服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第三者财产损失的直接损失,配送过程中驾驶使用的交通工具仅限承保自行
车、电瓶车、燃气助动车、有效行驶证的摩托车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失;三者医疗按照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接受地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三者伤残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标号为JR/T0083-2013)执行。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申请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确定原告的伤残等级。2019年6月21日,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王翠华因交通事故造成左侧胫骨平台及腓骨近端骨折并伤及关节面术后,遗留左膝关节功能部分丧失,依照《人身保险残疾评定标准(2013-6-8)》7.5条第18款之规定,评定保险伤残十级。 

本文发布于:2023-05-03 16:12: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035400.com/whly/1/37522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公司   鉴定   意见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24-2030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文化旅游网 滇ICP备2022007236号-403 联系QQ:1103060800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