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特殊体实施居家和集中救助帮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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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特殊体实施居家集中救助帮扶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9.11
【字 号】乐府办发[2016]26号
【施行日期】2016.09.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特殊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
正文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
特殊体实施居家和集中救助帮扶的意见
 
乐府办发[2016]26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开展,全面建立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四个好”全覆盖长效机制,确保困难众同步小康,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乐山市委办公室、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全覆盖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乐委办发〔2016〕15号)等政策法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特殊体实施居家和集中救助帮扶提出如下意见。
  一、救助帮扶对象
  救助帮扶对象应当精准,主要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无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法定义务人但无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有一定的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履行相关义务后仍无法保障基本生活需求,需要政府和社会提供救助帮扶的重特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失能和半失能人员、事实孤儿、失独人员以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对象。
  二、救助帮扶原则
  履行义务,自愿申请。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必须履行义务,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后仍无法保障基本生活的困难体,根据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可自愿申请实施居家和集中救助帮扶。
  居家为主,集中为辅。大力弘扬民族传统美德,主要以投亲靠友、邻里互助等方式实现居家救助帮扶,辅之以机构集中救助帮扶。
  适度保障,动态管理。强化政府职责,为居家和集中救助帮扶对象提供日常生活、照料服务、疾病和殡葬服务等基本保障,建立居家和集中救助帮扶对象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应救则救、应退则退。
  整合资源,社会参与。充分运用扶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保障、教育救助、高龄津贴等各项救助保障政策,对特殊体开展综合救助帮扶,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居家和集中救助帮扶。
  三、救助帮扶内容
  (一)居家救助帮扶。对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救助帮扶对象,鼓励其实行居家救助帮扶。
  1.救助帮扶基本生活标准。可参照分散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执行。
  2.医疗救助。救助帮扶对象患病期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各类保险和医疗救助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仍较重的,申请医药爱心扶贫基金及医疗救助基金等予以救助。对瘫痪病人、晚期癌症病人、临终关怀病人等行动不便到医院就诊有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家庭病床。将家庭病床纳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报销范围,不设置起付线,医疗保险基金每月报销提高到2500元。
  3.护理服务费用。对承接失能人员的家庭,按承接人数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0元的护理
费补助;对承接半失能人员的家庭,按承接人数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200元的护理费补助。对承接已享受重度残疾护理补贴人员的家庭,护理费补助标准实行补差,分别达到一、二级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和200元的标准。对承接有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的家庭,按承接人数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100元的服务费补助。
  4.救助帮扶协议。村(居)民委员会要与承接居家救助帮扶对象的家庭、救助帮扶对象签订三方救助帮扶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如救助帮扶对象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应纳入法定义务人签订四方救助帮扶协议。
  5.殡葬服务。居家救助帮扶对象死亡后,纳入惠民殡葬救助范围,实行基本殡葬服务免费。
  (二)集中救助帮扶。无法实施居家救助帮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就地就近”原则,安排到社会救助福利机构实行集中救助帮扶。精神病和法定传染病患者不应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救助帮扶。
  1.救助帮扶基本生活标准。可参照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执行。
  2.医疗救助。救助帮扶对象患病期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各类保险和医疗救助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仍较重的,申请医药爱心扶贫基金及医疗救助基金等予以救助。
  3.救助帮扶协议。村(居)民委员会要与社会救助福利机构、救助帮扶对象签订三方救助帮扶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如救助帮扶对象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应纳入法定义务人签订四方救助帮扶协议。
  4.殡葬服务。集中救助帮扶对象死亡后,纳入惠民殡葬救助范围,实行基本殡葬服务免费,由亲属及社会救助福利机构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同办理。
  5.救助机构。
  (1)在保障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社会救助福利机构空置床位。
  (2)依托当地农村敬老院进行改扩建。
  (3)利用闲置资产进行改建。
  (4)实施以上方式仍无法满足需求的,根据特殊体的分布情况,统筹规划新建片区社会救助福利机构。
  (三)审核审批程序。
  1.书面申请。符合居家和集中救助帮扶条件的对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特殊体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救助帮扶条件的对象,应当告知其救助帮扶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2.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
  3.审批决定。县级民政部门要全面审核乡镇(街道)初审材料,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建档管理。严格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全面建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特殊体实施居家和集中救助帮扶的档案,做到分类管理。
  (四)退出机制。居家和集中救助帮扶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因劳动能力发生变化、生活来源发生变化及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发生变化等多种原因,不再符合实行居家和集中救助帮扶条件的对象,村(居)民委员会、承接居家救助帮扶服务的家庭或社会救助福利机构应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终止其居家和集中救助帮扶资格。民政、扶贫部门要定期组织力量对救助帮扶对象进行核查,着力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完善动态管理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此项工作将纳入全市目标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实施
居家和集中救助帮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并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意见,确保两年内实现符合条件的对象居家和集中救助帮扶全覆盖。
  (二)明确职责任务。民政、扶贫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切实做好摸底调查、资金测算、统筹协调、日常管理等工作,可采用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工作力量不足的问题。政府举办的社会救助福利机构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登记,严格按照服务对象与管理服务人员不低于10:1的比例配备管理服务人员。卫计、人社部门要在有条件的社会救助福利机构设立医务室或护理站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做好医疗服务和社会保险工作。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所需资金的保障。发改、国土、住建、税务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社会救助福利机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用地保障、相关建设费用和税收减免等工作。教育和残联等部门要做好居家和集中救助帮扶对象教育救助和残疾人保障等工作。
  (三)加大投入力度。救助帮扶对象最低生活保障与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差额部分、救助帮扶的护理费和服务费、实施医疗救助的资金缺口、公办社会救助福利机构的管理人
员工资、社会保险、日常办公费用、设施维护费用等相关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兜底帮扶。基础设施建设可采取政府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建设。

本文发布于:2023-05-03 17:17: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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