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的刑事合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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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的刑事合规指引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的刑事合规指引
--- 沈亮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引 言
2020农历庚子鼠年,注定会成为被国人铭记的一年——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冲淡了原本浓浓的节日气氛。
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不断增加的疑似病例及确诊人数让每个人都心情沉重,也牵动着全社会的神经。国家举全国之力抗击疫情,民间自发捐赠潮一浪高过一浪。但是,封城,隔离,物资短缺、一“罩”难求,随着时间的推移,民间小道消息满天飞,谣言四起,有人拒绝隔离故意传播病原体,有
人坐地起价发“疫情财”、“国难财”,有人利用疫情发布虚假广告,有人借助网络制造传播谣言,甚至有人网上发文侮辱身处抗击疫情第一线的专家。我们部分公职人员,或者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为贯彻落实2020年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2020年2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通告》,各地方司法机关也陆续发布了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案件相关指导意见。
本文结合近期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的涉疫九大类犯罪行为,并附以相关典型案例,分类梳理涉疫犯罪罪名及相关处罚标准,提示疫情之下的各类主体正确认识自身言行是否存在刑事法律风险的可能,在特殊时期更加规范自己的言行。
第一大类  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罪名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处罚标准:
(1)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典型案例》
2月2日,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对王某某(男,50岁,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送至指定医院医治)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王某某系武汉某医药公司职工,1月19日回长探亲后,未向社区报备,不主动居家隔离,在其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3次就医时,故意隐瞒在武汉工作生活经历和返长行程事实,欺骗就诊医生,且多次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就餐,现已导致5人直接感染、多人封闭隔离观察,造成严重后果。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注:除了上述两种情况,疫情中,相关人员不向任何部门及疫情防控人员报告相关疫源地旅居史、未主动居家隔离,造成严重后果的,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典型案例》
2月8日,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对唐某元(男,36岁,已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现已隔离)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1月19日,唐某元一家4口从长沙自驾到湖北省黄冈市走访亲戚。1月23日,唐某元一家从鄂返长。返长后,唐某元多次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2月3日,唐某元至医院就诊并被隔离观察,2月7日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
唐某元未向任何部门及疫情防控人员报告其有疫源地旅居史、未主动居家隔离,导致另7人感染并确诊、多人封闭隔离观察,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本罪为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罪名,危害性很大,起刑点也很高,直至死刑。各级司法机关也通过各种渠道提醒,当前正值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请广大市民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如实报告个人异常症状、往返疫区行程和密切接触史,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切实对自己、家人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千万不要以身试法,也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
罪名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其他(除了罪名一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两种情况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处罚标准: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四川南充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该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首批十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2020年1月20日,湖北武汉市某医院从事护工工作的孙某某随妻子、儿子、儿媳和孙女驾车返回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吉安镇。1月21日,孙某某在嘉陵区吉安镇3社吃坝坝席,期间接触多人。1月22日,孙某某出现发热咳嗽症状,其儿子开车送其到李渡医院就诊,后孙
某某乘坐客车从李渡返回吉安老家,车上接触多人。1月23日上午,孙某某病情恶化,其子开车将其送至南充市中心医院嘉陵院区就诊,医生怀疑其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让其隔离,孙某某不听劝阻悄悄逃离医院,并乘坐客车返回吉安镇,车上接触多人。1月23日14时许,工作人员将孙某某强制隔离。其在被确诊和收治隔离后,仍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导致疾控部门无法及时开展防控工作,大量接触人员未回。现21人被隔离观察,吉安镇2、3、4社三个社区被隔离观察。2月5日,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对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一案立案侦查。
罪名三: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处罚标准: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典型案例》
湖北竹山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
(该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首批十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2020年1月23日,湖北省竹山县得胜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1号令决定,启动道路管控,村组道路限制通行,各村组在重要路口设岗劝返外出人员。1月26日(农历正月初二)9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无视政府禁令,从竹山县得胜镇茶场村家中出发准备前往亲戚家串门,行至得胜镇花西路口,遇得胜镇政府在该处设置的疫情防控检查岗时,现场执勤干部张某某和执勤警察对刘某某进行劝返,刘某某和执勤警察及干部进行纠缠,并对执勤干部进行辱骂。执勤干部夏某某安排医护人员刘某给刘某某测体温,刘某某一把抓住红外电子测温仪拒绝工作人员检测体温。执勤干部夏某某因担心刘某某会毁坏红外电子测温仪,迅速上前抓住刘某某的手,将其手掰开,让刘某把红外电子测温仪拿走。刘某
某趁其不备,一拳打在夏某某的头部,接着用手抓夏某某的脸,当场将夏某某的脸上抓出两道血痕,然后用左手抓着夏某某的左腋下衣服不松手,直到夏某某将刘某某摁在地上。被在场众拉开后,刘某某又抓起路边的泥块砸向夏某某。在场执勤的干部不断地给刘某某宣讲防控疫情要求,刘某某仍不理会,反而继续对执勤干部进行谩骂,将执勤点的椅子踢倒,并将两个警戒筒扔到马路中间,后被执勤民警制服。2月3日,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当天,竹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从快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以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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