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昶、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怀远县营业部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阅读: 评论:0

赵昶、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怀远县营业部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22 
【案件字号】(2021)皖03民终263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汪润洲杭军红熊爱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赵昶;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怀远县营业部 
【当事人】赵昶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怀远县营业部 
【当事人-个人】赵昶 
【当事人-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怀远县营业部 
【代理律师/律所】戴怀兵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张仲民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戴怀兵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张仲民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戴怀兵张仲民 
【代理律所】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赵昶 
【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怀远县营业部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通知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认定如下: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均无异议,但均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在此期间,被告告知原告,原告所书电话号码有误致使其邮寄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举证通知以及其他材料被退回”存在笔误,均认为应当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邮寄给原告的举证通知以及其他材料被退回。本院经审查对一审判决该处笔误予以纠正为:在此期间,被告告知原告,原告所书电话号码有误致使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邮寄给原告的举证通知以及其他材料被退回。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赵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实际损失,故一审法院对其起诉请求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怀远县营业部承担其91047元的损失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赵昶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没有依据,且其上诉请求已超出其一审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赵昶的上诉
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76元,由赵昶负担(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7 22:58:3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4月9日,原告向怀远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原告于2020年9月9日收到怀远县人民检察院的复函得知其决定书被本人拒绝签收,原告对此拒收行为向被告反映,要求查明事实,解决此事,在此期间,被告告知原告,原告所书电话号码有误致使其邮寄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举证通知以及其他材料被退回,双方后产生纠纷,经多次协调未得到有效的解决,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工作失职行为,造成原告司法程序的中断,直接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为维护其权利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原告证据不充分不能证明其实际损失,故一审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昶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76元,减半收取1038元,由原告赵昶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赵昶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怀远县营业部应对其非法处分赵昶信件、剥夺赵昶民事处分权和知情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3、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怀远县营业部向社会承诺的5日3投应作出说明;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应由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怀远县营业部承担。事实及理由:由于赵昶所在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使赵昶利益受损赵昶因向用人单位行使法定权益提出意见或建议时身体遭受伤害经人社局工伤科而未能实事求是反作出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相反的结论通过怀远县法院审理竟未能维护公正依法只能向怀远县检察院申请监督经怀远县检察院要求提供新证据以及提供法律根据是完全符合工伤的法定情形但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怀远县营
业部在赵昶不知情的情况下违法处分赵昶信件(详见:怀远县检察院在2020年9月8日作出的《信访答复函》第1页第12行“回单注明被送达人拒绝签收”)导致案件终结工伤不能依法获得为此针对“拒收”的侵权行为赵昶曾多次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怀远县营业部要求查清事实作出处理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怀远县营业部竟毫无根据的作出:“你不到我退回去”的荒谬编造与事实不符。为澄清事实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一、在庭审中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怀远县营业部应对其作出的结论应依法提供证据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怀远县营业部拒不提供;且更未证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怀远县营业部有剥夺赵昶知情权和处分权的特权作出“拒收”的行为。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怀远县营业部称其行为没有过错依法应当对此提供证据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怀远县营业部却没有任何证据对此说明。三、由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怀远县营业部违法作出“拒收”导致司法中断已给赵昶造成巨大损害竟辩称:没有给赵昶造成实质上的损失实质是痴人说梦;竟毫无根据的还称:赵昶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足以证实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怀远县营业部目中无“法”所以才作出这一荒唐的说词以为就可以不受法律约束依照法律规定中国邮
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怀远县营业部有义务对其说词负举证责任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怀远县营业部却对此毫无证据。使人不能理解的是一审法院的法官竟代替法律规定随意作出符合自己意愿的结论。一审法院作出案件受理费减半或免收于法无据。基于此赵昶以为作为自然人不应丧失道德行为依法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应象个不通情理的孩子作出毫无根据的瞎扯遵照法律规定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怀远县营业部应对自己的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综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有据为维护法律尊严体现出司法公正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认定责任。    综上所述,赵昶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文发布于:2023-05-05 19:19: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035400.com/whly/1/38142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24-2030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文化旅游网 滇ICP备2022007236号-403 联系QQ:1103060800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