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炳元与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二审行政裁定书

阅读: 评论:0

欧阳炳元与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强制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2 
【案件字号】(2021)皖行终8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志强陈默钟祖凤 
【审理法官】张志强陈默钟祖凤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欧阳炳元;彭介礼;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欧阳炳元彭介礼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欧阳炳元彭介礼 
【当事人-公司】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张林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张同莉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林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张同莉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林张同莉 
【代理律所】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欧阳炳元;彭介礼 
【被告】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管辖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另查明,2014年6月10日,禹会区政府作出禹征[2014]6号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东海大道西段(六公里至荆涂大桥)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公告载明的征收目的为环境综合整治改造,征收部门为蚌埠市禹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征收部门委托长青乡人民政府、涂山风景区管委会具体实施。此次征收涉及欧阳炳元主张的案涉房屋及附属物。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禹会区政府确定的案涉房屋征收部门系禹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并明确征收部门委托长青乡人民政府、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具体实施。虽然案涉房屋征收决定由禹会区政府作出,禹会区政府系征收主体,但并不能据此推定所有与征收相关的工作均由禹会区政府直接实施并由其承担法律责任。禹会区政府已经明确了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实施单位,征收过程中,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拆除被征收的房屋及附属物等具体工作,可以由征收实施单位完成,并由委托其实施的房屋征收部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欧阳炳元以禹会区政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其所诉房屋拆除行为系禹会区政府所实施,故禹会区政府并非适格被告。一审法院查明欧阳炳元主张的房屋系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组织人员拆除,经本院核实,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亦承认其组织人员拆除了部分案涉房屋院墙及附属物。一审法院已向欧阳炳元释明,明确告知其适格的被告主体,其不同意变更,在此情况下,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房屋及其附属物权属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均属于民事争议,当事人应通过民事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按照生效民事判决执行。本案系行
政诉讼案件,一审裁定仅从程序上驳回欧阳炳元对禹会区政府的起诉,并未涉及案涉房屋及其附属物权利归属等民事实体问题,亦未涉及行政赔偿实体问题,故上诉人彭介礼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诉人欧阳炳元、上诉人彭介礼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1-27 06:13:40 
欧阳炳元与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二审行政裁定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皖行终8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欧阳炳元。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彭介礼。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常林,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林,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同莉,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欧阳炳元诉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禹会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一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20)皖03行初81号行政裁定,欧阳炳元、彭介礼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欧阳炳元向一审法院起诉称,蚌埠市人民政府对东海大道环境整治项目涂山园艺场段的征迁原告非常理解。在拆迁工作开始时就非常配合政府的工作。在第一时间(2014年5、6月)就配合相关拆迁工作人员复量、登记了房屋及所有附属设施,工作人员还告知文件规定,没有营业执照的住房拆一还一、要求货币还原的补偿标准等。但在办理拆迁等手续时,
个别人向上谎称原告不是产权人。后经原告多次信访,虽确认了原告是产权人,但房子搁在那一片废墟中。因此没有按时拆迁的责任不在原告。原告案涉1573.05平方米房屋,现已被禹会区政府在未通知原告、也无任何法律文件的情况下,强行拆除和侵占使用。原告多次征收委托部门涂山风景区管委会要求按照当时的文件进行补偿至今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涂山园艺场内涉及拆迁的1573.05平方米房屋的行为违法。
     禹会区政府一审答辩称,禹会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发布的征收公告符合法律规定。征收部门是禹会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实施单位是禹会区长青乡人民政府和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禹会区政府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原告在拆迁区域内,仅享有部分土地的使用权,而并无房屋附属物的所有权,故原告主体资格也不适格。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一审第三人彭介礼述称,第三人是案涉地上建筑、地上附着物的实际占有人和实际投资人,在以往的法院判决书中已有所确定。本次征收是从2014年开始,都是由第三人提供
资料与拆迁单位进行统计、核实建筑物,也是第三人与拆迁方达成了相关意见和相关的评估结果。因此本案所涉及的地上建筑及所有附属物,应以拆迁方与第三人所签字的评估结果和统计文件为依据,拆迁的所有地上建筑及附属物的补偿,应该发放给第三人。原告提出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是由其投资、由其占有、由其管理不属实,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27日,禹会区政府发布《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公告载明“征收目的”是环境综合整治;“征收范围”为东至规划线、西至规划线、南至东海大道、北至规划线,具体范围详见征收范围红线图;“征收部门”为蚌埠市禹会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实施部门”委托涂山风景区管委会、长青乡政府具体实施等内容。
     一审法院另查明,1995年4月,原告欧阳炳元从原怀远县涂山园艺场购买了该场场部北侧简易公路叉口东侧的一块坡地,该地使用面积为1848平方米(折合土地为2.77亩)用于建设蛇场建筑。原告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于1995年5月补办了土地出让手续及土地登记申请手续(土地证号xxx)。1995年4月21日,原告欧阳炳元以贸易货栈法定代表人辛清业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持贸易货栈公章及辛清业的印章,以贸易货栈的名义与五建公司园林工
程处(园林工程处是五建公司内设机构)签订了《蛇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贸易货栈将位于怀远县涂山园艺场的蛇场建筑交给园林工程处承建,1995年4月29日开工,同年6月30日竣工。园林工程处的负责人即第三人彭介礼领取了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款3万元。1995年5月8日,康韧毅(欧阳炳元的工地代表,已判刑)签字认可园林工程处按照平面图(含内部构造图)绘制的施工图纸进行了施工,当年9月工程竣工。欧阳炳元得知工程竣工后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2006年7月26日,蚌埠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园林工程处承建的涂山养蛇场工程的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彭介礼个人承担。

本文发布于:2023-05-05 19:39: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035400.com/whly/1/38149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征收   房屋   原告   部门   拆除   欧阳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24-2030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文化旅游网 滇ICP备2022007236号-403 联系QQ:1103060800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