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刚殴打他人案(嘉秀洲公(洪)行罚决字[2021]01095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嘉秀洲公(洪)行罚决字[2021]01095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 【处罚日期】2021.08.27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秀洲区
【处罚对象】李刚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02:25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8月23日晚上,李刚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嘉洪大道一煲店门口,因琐事与沈某某、王某某等人发生争吵,其采用用脚踹的方式殴打沈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另查明,李刚的违法行为属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李刚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嘉兴市秀洲区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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