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05月27日晚,王琰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后载蒋某成、蒋某武、杨某、孙某金四人在嘉兴市秀洲区辖区内行驶,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辆属于机动车范畴。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王琰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嘉兴市秀洲区拘留所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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