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嘉运政罚〔202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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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嘉运政罚〔2022〕0419)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发文案号】嘉运政罚〔2022〕0419 
处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33754400000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337544610000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337544610110 
【处罚日期】2022.03.03 
【处罚机关类型】交通运输部/委/厅/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嘉兴市 
【处罚对象】徐东伟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27:14 
处罚名称
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嘉运政罚〔2022〕0419
被处罚对象
徐东伟
处罚结果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2月23日15时13分许,***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与市场***交叉口北侧10米对浙FM8656普通货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徐东伟,车辆所有人是***耀一气体有限公司,该车装运氧气氩气氮气从******到******,***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违法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进行调查处理。2月23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3月3日***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2年3月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徐东伟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电子运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617.3-2018)、违法信息查询等相关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人民币壹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徐东伟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缴至***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得超出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03
处罚机关
【浙江省嘉兴市】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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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08 09:29: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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