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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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文件
津科大发〔2017〕214号
关于印发《**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9月28日第二十二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印发<**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大发〔2016〕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2.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2017年10月9日
附件1:
**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14〕30号)、《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细化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住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行政[2015]54号)以及《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赴外省市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津财行政〔2016〕1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学校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出差必须填写出差申请书,并按
规定报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
第七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应当做好公务出行计划安排,尽可能选择低价机票,原则上不得购买全价机票。报销时需提供电子行程单或发票,同时附登记牌。
乘坐飞机发生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九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
第十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调整住宿费标准,各级别、各省市相应住宿具体标准见附表。
住宿费发票需注明起止日期、住宿天数和标准,在标准限额之内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校(局)级、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住单间
或标准间,其余人员出差人员,应当同性住双人间。各类人
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含在途时间)实行定额包干使用,每人每天100元。在出差地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补助。只有住宿费发票,无法提供往返车票的不予补助。
前往河北省境内及北京地区,若车票丢失不予补助,其他省市有同行人证明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可按该行程火车直快票价的80%报销路费,同时可以享受伙食补助。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10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八条公杂费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通讯、寄存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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