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北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文盛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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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北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文盛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腾峡漂流全程多长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09 
【案件字号】(2021)辽03民终203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兴棠程义明王宇明 
【审理法官】杨兴棠程义明王宇明 
怎么查询已定机票订单【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辽宁北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文盛伟;文延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辽宁北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鞍山民北街营业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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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个人】文盛伟文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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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自驾游免费的景点大全【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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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辽宁北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辽宁北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鞍山民北街营业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被告】文盛伟;文延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责任比例是否正确;二、应否由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人或者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责任比例是否正确;二、应否由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人或者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北国旅行社身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指派两名无导游资质的人员带领包括李龙珠在内的多名老年游客出行旅游,且在李龙珠溺水时并未在第一时间发现溺水事件,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其在本起事故中存在主要过错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由上诉人北国旅行社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关于上诉人北国旅行社主张李龙珠是因疾病死亡的上诉请求,因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明确记载李龙珠的死亡原因为“溺水”,并不是上诉人所说的由疾病引起的猝死,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第二个争议焦点。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北国旅行社提交了
《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单》一份,证明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平安保险辽宁分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该保险的保险期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赔偿限额为50万元。经当庭质证,被上诉人平安保险辽宁分公司对此保险单予以认可,故一审法院判决平安保险辽宁分公司赔偿文盛伟和文盛华经济损失57200元错误,平安保险辽宁分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文盛伟和文盛华经济损失273634.8元(350020元+34546.5元+7477元+5000元-100000元)×80%)。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303民初41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二、撤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303民初41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变更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303民初412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文盛伟、文盛华经济损失273634.8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8946元,由辽宁北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7757元,由文盛伟、文盛华共同负担1189。二审案件受理费5404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03:56:3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15日,李龙珠向被告北国旅行社民北街营业部缴纳1000元旅游费,报名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冰峪沟、李官和丹东的三日游旅行团。该旅行团由北国旅行社民营北街营业部负责人王东海带团出行,2019年7月27日即行程第一天,旅游团早晨从鞍山出发到达李官,李龙珠于下午溺水,于当日下午3点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根本死亡原因:溺水。    另查,王东海未取得导游资格证,李龙珠溺水后,由其他游客发现后,在场的王东海和其他自称是大夫的外地游客对其进行了救助。李龙珠于1949年11月21日出生,原告文盛伟、文延华是李龙珠的子女,无其他继承人。    再查,被告北国旅行社民北街营业部作为投保人为李龙珠在内的48人在被告太平洋保险辽宁分公司投保了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自2019年7月27日零时起至2019年7月29日二十四时止;意外伤害保险金(身故或伤残),保险金额为100000元,其中包含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金100000元。    被告北国旅行社在被告平安保险辽宁分公司处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基本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44万元,累计责任限额66万元;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5.5万元,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0.22万元。被告北国旅行社民北营业部是被告北国旅行社的分支机构。 

本文发布于:2023-05-13 04:30: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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