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中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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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中的法律适用
作者:郭晓东 刘轩全国旅游服务平台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7年第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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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相较于传统行为,利用互联网租车平台实施租车具有两头骗的特点,其本质属于利用合同实施的行为。因此,对此类行为应当认定为合同罪。
        关键词:租车 合同
        [案例一]20147长泰天柱山2上海世纪公园门票多少钱一张犯罪嫌疑人秦某与周某在网上通过PP租车公司下单向袁某租了一辆白的丰田凯美瑞轿车。75日周某和秦某委托一个摩托车修理店店主张某将该车转卖,秦某向张某谎称该车是他一个朋友委托其转卖,能够办理过户,希望其能帮忙寻买家。随后,张某便联系到被害人王某,王某支付74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车。秦某将其中的4000元给了周某。不久,被害人王某到了车主袁某,发现自己被骗后报警。经鉴定,涉案车辆丰田牌凯美瑞轿车价值人民币101202.99港澳通行证自助签注机元。
        [案例二]2015621日,王某、张某二人来到北京某租车公司,王某使用一张名叫毕
某的身份证和驾驶本与易云公司签订租车合同,租赁一辆奥迪A6L轿车,然后张某将押金和租车款付给易云公司,租车完毕两人开车离开。王某和张某将车开走后,易云公司业务经理张某仔细核对王某提供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复印件,发现两个证件上的照片不是同一人,后张某通过网上查询,发现毕某的身份证号在石家庄有骗租抵押记录,于是通过GPS定位到租赁的奥迪车,然后派人前去将车开回公司,并报警。后民警将王某、张某抓获,经鉴定,涉案车辆奥迪A6L价值人民币389610.38元。
        [案例三]20153月李某、林某等人在网络上发布帮人办理高额度信用卡等内容的信息,付某看到信息后与李某取得联系后赶到北京。李某、林某要求付某用自己身份证件在网上帮忙租一辆车,并支付一定的报酬。之后付某在PP租车平台承租了一辆本田CRV轿车,约定次日还车。随后,犯罪嫌疑人付某跟随李某、林某将承租车辆开至河北霸州,以低价抵押给事先联系好的人。付某负责签署抵押协议,并持该协议在车前拍照。事后犯罪嫌疑人付某分得美国旅游攻略指南5000元报酬。到案后,犯罪嫌疑人付某辩称其是在网上看到能办高额度信用卡的消息后才联系了该租车犯罪团伙,且对方明确告知其租车是为了提高信用卡额度,因此他才同意租车,在租车前他对抵押车辆一事毫不知情,其是在租车后受到租车犯罪团伙的胁迫才帮助转移涉案车辆。经鉴定,涉案车辆本田CRV轿车价值170370元。

本文发布于:2023-05-21 02:16: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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