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本灿、龙里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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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假日海滩旅游景区王本灿、龙里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登记 
【审理法院】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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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9 
【案件字号】(2020)黔27行终11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丹刘玉冰游昌新 
【审理法官】马丹刘玉冰游昌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本灿;龙里县人民政府 
【当事人】王本灿龙里县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王本灿 
【当事人-公司】龙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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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李华清罗勇汪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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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王本灿 
【被告】中国旅游城市有哪些龙里县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行为是否合法,应否予以撤销。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16年4月13日,龙里县谷脚镇观音村村民委员会审核的一审第三人王荣参《承包方调查表》载明的家庭承包人口有王荣参、王广鑫、王本高(已故)、王莹莹、王光辉(已故),该户承包方代表由王光辉变更为王荣参,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变动、无分家合户
中山逍遥谷门票多少钱情况。2016年9月7日,龙里县谷脚镇观音村村民委员会审核的一审第三人王荣参《承包地块调查表》载明承包地块“箭猪洞"“大坡脚"“水井边"“拦腰大田"“丫口田"“大土"“牛塘边"“公鸡石"“房背后"“大冲丫口"10块。后龙里县谷脚镇人民政府在观音村村民委员会张贴了一轮、二轮《龙里县谷脚镇观音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公示公告》。2017年2月10日,由龙里县谷脚镇观音村村民委员会审核的一审第三人王荣参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载明的承包地块与《承包地块调查表》一致。2017年5月25日,一审第三人王荣参为承包户代表与发包方龙里县谷脚镇观音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地块“箭猪洞"“大坡脚"“水井边"“拦腰大田"“丫口田"“大土"“牛塘边"“公鸡石"“房背后"“大冲丫口"10块,面积11.99亩。同年12月25日,被上诉人龙里县人民政府向一审第三人王荣参颁发了黔(2017)龙里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17216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承包方代表为王荣参,承包方家庭成员为王荣参、王广鑫、王莹莹,承包地块为“箭猪洞"“大坡脚"“水井边"“拦腰大田"“丫口田"“大土"“牛塘边"“公鸡石"“房背后"“大冲丫口"10块,确权面积11.97亩。  一审法院作出本案一审判决后,上诉人王本灿向龙里县人民法院提起了确认一审第三人王荣参与龙里县谷脚镇观音村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诉讼,龙里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19)黔2730民初1698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王本灿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上诉人王本灿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2020)黔27民申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本灿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行为是否合法,应否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据此,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已经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为属于对承包人依据承包合同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和公示。土地承包合同等申请材料是行政机关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事实基础。颁证程序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过程中,行政机关在对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调查表等申请材料审查后认为符合规定的,应依法向家庭承包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本案中,一审第三人王荣参与龙里县谷脚镇观音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有发包方公章、承包方户主的签字,在形式上并无明显瑕疵,且与申请材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申请书》《承包地块调查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公示结果归户表》中记载的承包地块一致。被上诉人龙里县人民政府颁证时已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土地承包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尽到了审慎审
查义务。另,颁证程序上,在被上诉人龙里县人民政府颁证前,相关部门也履行了必要的调查、测绘、公示程序。上诉人王本灿主张颁证依据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但生效民事判决已经确认该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因此,被上诉人龙里县人民政府向一审第三人王荣参作出的被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王本灿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本灿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3:20:51 
南京海底世界在哪里【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一审原告王本灿与一审第三人王荣参系叔侄关系,均系龙里县谷脚镇观音村新寨组村民。1998年9月1日,王光辉(王本灿之父)、王本龙(王本灿之长兄)、王本灿分别作为户主承包了龙里县谷脚镇观音村新寨组的集体土地,被告于同日分别向三人颁发《龙里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后王光辉于2000年死亡,唐有秀(王本灿之母)于2012年死亡,王本高(王本灿之三弟,王荣参之父)于2015
年10月25日死亡。2017年5月25日,龙里县谷脚镇观音村村民委员会与一审第三人王荣参签订《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将原以王光辉为户主承包的土地发包给一审第三人王荣参一户。同年12月25日,被告向一审第三人颁发了黔(2017)龙里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17216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登记户主为一审第三人王荣参、家庭成员为母亲王广鑫、妹妹王莹莹。一审原告王本灿认为一审被告的颁证行为侵害其合法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撤销被告颁发给第三人的黔(2017)龙里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17216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本案中一审第三人王荣参与龙里县谷脚镇观音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后,即取得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一审被告依据该承包合同向第三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对以一审第三人为户主的家庭已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认。在该《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前,被诉登记颁证行为并无不当,一审原告王本灿诉请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原告王本灿如认为村集体将属于其共同承包的土(旱地)发包给第三人的行为侵害其
合法权益,可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一审原告王本灿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一审原告王本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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