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制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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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肖利是某市政府机关的一位科员。2003年年初的一天,他对主管他的科长说:“尽管我对去年年终因自己工作失误而受到的行政警告处分有保留意见,但我认了,不准备申诉了”。半个月后,当科长通知他参加更新知识的培训时,他说:“我前几年在大学读研究生时各门功课成绩都好,专业知识扎实,我用不着参加培训”。他还说:“我将公务员的申诉与培训权利都自愿放弃了”。
肖利能放弃这两项权利吗?请作出明确判断,并阐明理由。
答:
    中国第二艘航母突然裂开是真的吗1)根据公务员权利可放弃的原则,肖利对年终时所受处分有保留意见,但不申诉,他放弃的是申诉权,属于可放弃的权利。
2)又根据公务员权利不可放弃的原则,肖利准备放弃参加培训的权利是不妥的,培训是公务员必须享有的权利,不能放弃。表明他对公务员权利的规定理解不全面。同时,他强调在大学时的成绩好而不参加培训,也是不对的,因为大学学的知识到了工作岗位上只有一部分用得上,只有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知识,才能完成新时期的工作任务。
二、某行政机关拟招考2名国家公务员,通过公布招考公告,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应考者多达85天目湖旅游度假区名,最后经过笔试、面试等多道程序,结果有4名考生成绩优异,脱颖而出,进入被录用名单,但名额只有两名。于是主管领导和人事部门开会讨论能否全部录用这4名考生,你认为行吗?为什么?请用相关制度进行分析。
答:
    首先,在录用程序方面存在问题,在经过考试面试后,还需对合格者进行体格与考察,即对考试合格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组织这些人员进行体格检查,以审查其健康状况是否适应工作要求,然后再提出录用名单并报相应级别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或备案。
其次,在讨论录用上名单时,要遵循按职位要求选人的原则,即应当要有职位空缺并按照招考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大小、难易程度及其任职资格条件来衡量报考者的德、才情况是否符合要求。根据编制和职位空缺的情况,在公布招考两人的情况下,不得随便更改录用人数,应当在这4人中优中选优。
三、一天,某县发生了原公安局局长李某的儿子因打架而致人死亡的事件。身为直接主管社会治安的部门领导,李某平时不但不对其子加以管教,反而在事发后直接参与处理,在当地造成极坏影响。为此,死者家属为讨回公道,拿起法律武器,最终取得了较满意的结果。李某被撤职查办,其子也得到了应有的下场。请问,李某为什么被撤掉公安局长职务?这一事件有何启迪?试用公务员回避制度予以说明。
答:这个案例主要是因为公安局长在涉及到与本人利害关系的法定情形时,没有申请公务回避。因为案件直接牵到他的儿子,是很明显的公务回避情形。在办案过程中,他不但不回避,还直接参与案件处理全过程,严重影响案件处理的公正性,违反了作为一个国家公务员的纪律,同时也触犯了法律。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指通过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限制性的规定,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保证公务员公正合法地执行公务的法律制度。
成都今天重大新闻事件 它主要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三种情形。其中,公务回避就是本案所涉及的制度。它主要回避的对象是:1.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2.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
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
四、小杨20029月大学毕业后考上了县公安局的国家公务员,表现比较突出,在当年的年度考核中即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经过了半年的试用期的考察,小杨被任命为科员,定为十三级。在一桩重大案件侦破过程中,小杨利用他的专业知识发挥了重要作用,局里决定给予他记二等功的奖励。2003年年底,局里决定提拔小杨为副科长,并为他安排了为期十五天的初任培训。请分析在本案例中有哪些情况不符合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相关规定,为什么?
答:本案例中不符合公务员制度相关规定的是:
1.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效,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在当年年度考核中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当。
2.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为上海自驾游去哪里比较好1年,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方可任职,经过半年即任职科员,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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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公务员的奖励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并报审批机关审批。一般遵循一些程序:
(1)公务员所在单位在征求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意见,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报审批。
(2)审批机关的人事部门审核。
(3)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局里决定给予小杨记二等功不符合规定。
4.2006年年底,局里决定提拔小杨为副科长,并为他安排了为期十五天的初任培训。初任培训主要针对新录用的公务员,已经录用并被提拔为副科长后不应当参加初任培训。
五、F市人民政府商务局主任科员甲某,2004年因参与赌博曾被纪委查处,但未有处理结果。在年度考核时,考核小组(局长为考核小组组长)认为其参与赌博的违纪情节严重,决定其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甲某不服,向考核小组提出复核申请。在复核期间,局长认为甲某问题不但严重,而且态度不好,决定给予甲某降职处理,甲某的职务由主任科员降为副主任科员,并通知甲某本人。于是甲某向F市人事局提出申诉,要求人事局撤销商务局局长对其作出的降职决定。但人事局不予受理,理由是程序不对。
请运用公务员制度的相关知识及规定,分析甲某、局长、人事局三方各自行为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黄山市旅游地图
    :首先,局长对甲某做出降职处理违反法律规定,公务员降职是必须办理一定程序的,第一要由所在单位提出降职安排意见,主要包括降职理由和降职安排去向,第二要在上报之前征求本人意见,第三要报任免机关审批。局长没有直接下达降职命令的权力,且没有履行手续,这是不对的。其次,甲某进行申诉是可以的,但是一般程序是应先申请复核(到原处理机关),复核不服,再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机关)。当然也包括径直程序即不服之后直接申诉到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机关。所以甲某的行为是直接采取了第二种径直程序,符合公务员法的要求。最后,F 市人事局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要求。他有权受理该项申诉,在适用程序上,甲某并没有错误。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9:55:0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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