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巨龙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刘某1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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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巨龙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刘某1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9 
【案件字号】(2020)豫04民终182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盛华平石天旭朱海波 
【审理法官】盛华平石天旭朱海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河南巨龙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刘静怡;刘羿昕 
【当事人】河南巨龙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刘静怡刘羿昕 
【当事人-个人】刘静怡刘羿昕 
棒棰岛宾馆【当事人-公司】北京园博园预约免费票河南巨龙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向武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张武强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丁娇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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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我爱我家房产中介【代理律师】李向武张武强丁娇 
【代理律所】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锡林浩特草原旅游攻略民终字 
【原告】河南巨龙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刘静怡;刘羿昕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巨龙公司是否应当以每月1456.56元为标准向刘静怡、刘羿昕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巨龙公司是否应当以每月1456.56元为标准向刘静怡、刘羿昕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本案中,刘彬因公死亡,刘彬的子女刘静怡、刘羿昕有权以刘彬工资30%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刘彬生前月平均工资为7533.45元,而巨龙公司以月工资2678.25元为基数为刘彬向社保部门缴纳工伤
保险费,刘静怡、刘羿昕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仅为每月803.48元,与应得到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差额为1456.56元。《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故,该1456.56元差额,巨龙公司应当予以支付,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河南巨龙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河南巨龙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08:07:0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彬与马玉芳婚后于2013年6月28日生女刘静怡,于2017年12月8日生子刘羿昕。刘彬与巨龙公司系劳动关系2019年4月19日,刘彬在工作期间晕倒后死亡,其后巨龙公司向汝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2019年5月13日汝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出具汝(人社)工伤认字<2019>6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认定刘彬为工亡。之后刘静怡、刘羿昕及其母亲已经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补偿。巨龙公司为刘彬向汝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是以月工资2678.25元为基数,而刘彬生前实际月平均工资为7533.45元,致使刘静怡、刘羿昕每人每月从汝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为803.48元(2678.25×30%)而刘静怡、刘羿昕应得到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每人每月2260.04元(7533.45×30%)每月差额为1456.56(2260.04-803.48)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2019年5月13日汝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汝(人社)工伤认字<2019>6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彬为工亡,刘静怡、刘羿昕作为刘彬之子女可分别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按照刘彬工资的30%的比例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巨龙公司为刘彬向汝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是以月工资2678.25元为基数;根据刘彬生前实际月平均工资为7533.45元,刘静怡、刘羿昕应得到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每人每月2260.04元,每月的差额1456.5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另参照《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
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本案中刘静怡、刘羿昕应该领取而未能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部分系由巨龙公司未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所致,故刘静怡、刘羿昕未能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部分应由巨龙公司支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等规定,一审判决:河南巨龙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从2019年5月起每月支付给刘静怡、刘羿昕供养亲属抚恤金各1456.56元,至刘静怡、刘羿昕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河南巨龙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巨龙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静怡、刘羿昕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刘静怡、刘羿昕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刘静怡、刘羿昕的一审诉求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范围。本案的案由为劳动争议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对劳动争议的范围进行了具体规定,本案中刘静怡、刘羿昕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范围汝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已经做出审查认定,并且出具了理由为“不属于规定的争议范围"
2人斐济旅游需要多少钱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二、刘静怡、刘羿昕的父亲在工亡以后,刘静怡、刘羿昕已经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全部补偿。刘静怡、刘羿昕的父亲刘某在巨龙公司处从事设备工作,其工资标准为2678.25元,巨龙公司以此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符合法律的规定。综上,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巨龙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护巨龙公司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河南巨龙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河南巨龙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刘某1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4民终182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巨龙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立交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177425522P。
     法定代表人:刘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武,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静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2。
龙泉市     二被上诉人法定代理人:马玉芳。系二被上诉人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强,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娇,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21:14: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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