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和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法初步比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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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和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法初步比立二
  六、大陆和台湾地区行政诉讼管辖的规定不同
  大陆由于地域宽广,同时设有四级法院,其管辖较为复杂。可分为级不管辖、地域管辖与裁定管辖。地域管辖适用原告就被告原那么,但也规定了几种特殊的地域管辖,要紧有:通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原告选择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从以上规定能够瞧出大陆行政诉讼法尤为注重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凸现其操纵监督行政权有效行使的功能。
  台湾地区行政诉讼为两级两审制,一审均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辖,因此不存在级不管辖的咨询题,地域管辖那么普遍适用原告就被告原那么。尽管比大陆简单,但其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对行政权的监督操纵力度显然不如大陆行政诉讼法的大。大概由于其受大陆法系碍事较深之故。
  七、大陆和台湾地区行政诉讼参加人制度之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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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陆行政诉讼法对原告资格提出严格限制。原告只能是认为其自身合法的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只能是被告。
  台湾地区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资格是依据诉的不同而不同的。撤销之诉与请求处分之诉之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原告能够是行政相对人,也能够是行政主体。这与大陆行政诉讼法有特殊大的区不。尤为独特的是在某些情况下,提起行政诉讼不以其权益受到侵害为前提。如台湾行政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为维护公益,就无关自己权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项,关于行政机关之违法行为,得提起行政诉讼,但以法律特殊规定者为限。第25条,以公益为目的之社团法人,于其章程确定目的范围内,由多数共同利益之社员,就一定之法律关系,授与诉讼实施者,得为公共利益提起诉讼(大陆在这种情况下,该社团法人没有原告资格)。可见,现行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利益的保卫范围进行了重大突破,逐步将局部反射利益、事实利益纳进诉讼利益范畴,且这些利益并非仅局限于某特定个人,能够为他人甚而是社会众之共同利益。考虑到具体受行政侵害之个人未必会提起行政诉讼,立法者成认公益社团的诉讼主体资格,准许它为其成员或社会上更广泛抽象之集团利益提起行政诉讼。这也是一大突破,也有利于更好地监督行政机关合法行使职权。
  相形之下大陆行政诉讼适格原告条件过于苛刻。正如韦德所指出的:关于原告的适格,采取限制性规定,有害行政法的健康开展。大陆行政诉讼适格原告条件应该落低,以保障人民充分实现诉讼权利。
  在大陆,当被托付机关或者个人因行使被托付的职权而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时,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时以原行政机关为适格被告,受托付组织或个人为第三人。
  在台湾地区,人民与受托付行使公权力之团体或个人因受托事件涉讼者,以受托团体或个人为被告,而不像大陆以托付机关为被告。
故宫门票预订  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规定,除律师外,依法令取得诉讼事件代理人资格者、因职务关系为诉讼代理人者、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者能够为诉讼代理人。
  大陆行政诉讼法规定: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举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能够受托付为诉讼代理人。相比而言,可供选择的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比台湾的要大得多。
  另外,在大陆,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在行政诉讼中被给予一些优于其他诉讼代理人的权
利。如能够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能够向有关组织或公民调查收集证据。而一般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需人民法院批准,同时不得查阅涉及国家隐秘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台湾行政诉讼法那么未授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优于其他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授予当事人的诉权比大陆为多,而且当事人的诉权不仅平等,而且近似于对等。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有反诉权。原告撤诉权的行使在某些情况下也应征询被告的意见,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诉讼等等。而大陆行政诉讼法控权彩十分浓厚,它追求当事人诉权实质上的平等,为保障原告诉权的有效行使,往往对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的诉权作某些限制,如诉讼中不可自行收集证据,需负举证责任等。可见大陆行政诉讼法在那个咨询题上的立法理念仍然优于台湾地区现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理念。
上海外滩观光隧道  八、大陆和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中前置程序之间的区不
  大陆行政诉讼法中有关行政诉讼前置程序的规定较为复杂,采纳自由选择为主,先行强制为辅的方法。哪些行政案件需复议前置由各具体法律加以规定。
  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中有关行政诉讼前置程序的规定那么较为简单,它将行政诉讼分为撤销诉讼、给付诉讼与确认诉讼。关于撤销诉讼一律需要先通过诉愿程序,即复议程序。而确认之诉中虽未明确指明需诉愿前置,但实际上也有诉愿前置的要求。给付之诉在实务上往往与确认之诉或撤销之诉紧密相关,因而能够认为台湾地区行政诉讼以诉愿前置主义为其全然原那么。这与台湾地区行政法受大陆法系行政救济制度传统碍事较深有关。关于前置程序目前有两派截然相反的意见:赞同者认为诉愿前置更有利于尊重行政权,维护行政统一,同时通过诉愿程序的过滤淘汰将大大减轻法院的负担。从整个救济系统来讲,此设置也便于协助人民澄清疑点,扩大救济时机以及加速救济程序。反对者认为:将诉愿列为行政诉讼之先行程序究事实上际,实有先行强制主义与行政选择式任意主义之不。诉愿制度日益完善,使其与行政诉讼制度并存,孰曰不宜[2]?主张以先行选择主义代替先行强制主义,使诉愿成为与行政诉讼、请愿鼎足而立的行政救济制度。也有学者建议,对有些情形的违法处分得不通过诉愿或再诉愿程序,迳直提起行政诉讼。
  目前在世界各国中诉愿自主选择主义已成为主流。即使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国,原那么上也采纳自愿选择主义。德国行政诉讼法中就确认诉讼,一般给付诉讼及除法律不有规定外,对联邦最高官署或联邦最高官署所为之撤销诉讼或义务诉讼,均采纳直截了当诉
russia讼。大陆行政诉讼法较为充分地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志。相形之下,台湾地区现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那么显得过于保守,但与1975年版的“两级诉愿一级诉讼〞体制和“再诉愿前置主义〞相比无疑已有进步。显然大陆和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在这一咨询题上还应有所开展。扬州旅游景点介绍
  九、证据制度之间的差异上海两日游旅行社跟团
  大陆行政诉讼中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行政主体在诉讼期间应举证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事实上与法律上的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必要,亦可自行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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