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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的通知 北京国家会议中心展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9.15
∙【字 号】廊政[2007]151号
∙【施行日期】2007.09.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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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政[2007]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廊坊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已经市政府 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十五日
廊坊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市场价格波动工作预案》、《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以及河北省物价局《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是指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受非市场因素的影响,在一定区域内发生突发性的较大幅度上涨。
认定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5种特征:
西宁旅游必去景点推荐 (一)受非市场因素影响而引发;
(二)在短期内突发;
(三)市场价格异常上涨的区域迅速扩大或有迅速扩大的趋势;
12306查询车次 (四)一种或数种商品和服务价格同时较大幅度上涨;
(五)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已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和消费者心理恐慌,出现大量集中购买或抢购商品,部分商品在一定范围内脱销,对市场经济秩序、人民众生活、社会稳定已产生或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和危害。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一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市场上出现严重价格异常波动。价格异常波动品种达到5种(类)以上,波动范围涉及全市,波动幅度达到200%以上,市场出现大面积抢购,众非常恐慌,对经济社会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情形。
(二)二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市场上出现显著价格异常波动。价格异常波动品种达到3-5种(类),在2-3个县(市、区)范围波动,波动幅度达到100%-200%,市场出现抢购,人们已产生恐慌心理,对经济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形。
中国气象网 (三)三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市场上出现明显价格异常波动。价格异常波动品种达到1-2种(类),仅在1个县(市、区)范围波动,波动幅度达到50%-100%,市场开始有抢购迹象,如不加以控制有可能继续恶化的情形。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领导机构。
第五条 廊坊市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物价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物
价局、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局、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商务局、交通局、农业局、畜牧局、粮食局、供销社等相关部门主管领导组成。
第六条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物价局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下设监控、秘书、联络三个职能工作小组。
第七条 市领导小组是全市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的指挥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启动和实施价格异常波动预警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
(二)根据市场价格形势,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认定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级别,提请市政府决定实施或终止应急行动;
(三)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统一调配价格异常波动应急资源;
(四)统一部署、指挥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
(五)报请市政府、省物价局采取有关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六)报请市政府动用价格调节基金、储备物资;
(七)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市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控组负责价格信息的收集与传递,价格走势的预测与分析,提出相关对策建议,判断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级别;
(二)秘书组负责草拟具体工作方案、各类文件材料,提出政策建议,充当决策参谋;
(三)联络组负责联络、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召开相关会议,组织对外宣传,及时上传下达,督促决策落实及反馈决策执行情况。
丹东天气预报15天气 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开展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必须在市委、市政府和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稳定市场价格工作。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物价部门负责预案制定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情
况进行监测、预测和分析,及时向市政府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预警和应急意见,组织实施各项应急措施,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囤积居奇、短斤少两、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协助物价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依法实施物价部门提请吊销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三)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协助物价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配合物价部门落实有关行政处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四)质监部门负责查处制假售假行为,协助物价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食品药品质量,协助物价部门开展食品药品价格监督检查;
(六)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价格法知识的普及;
(七)财政、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粮食风险基金和储备物资等具体动用和管理工作,确保专款专用;
(八)其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做好组织生产、供应、销售等工作,保证市场供应。
第十条 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所有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不得将警情级别及其他涉密内容向外宣扬,引起社会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