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为县人民政府与张黎琼土地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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犍为县人民政府与张黎琼土地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强制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0 
【案件字号】(2020)川行终127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谭勇杨军伍平会 
【审理法官】谭勇杨军伍平会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享途旅游网犍为县人民政府;张黎琼;许康惠;犍为县石溪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犍为县人民政府张黎琼许康惠犍为县石溪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张黎琼许康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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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沈武华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沈武华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沈武华 
【代理律所】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犍为县人民政府 
【被告】张黎琼;许康惠;犍为县石溪镇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权责关键词】眉山旅游景点有哪些行政强制合法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犍为县人民政府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犍为县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犍为县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9 09:39:12 
犍为县人民政府与张黎琼土地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川行终127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犍为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西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孙廷鹏,县长。杭州周边旅游景点推荐
     委托代理人沈武华,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黎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康惠。
     原审被告犍为县石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石溪镇民乐街。
     法定代表人杨竞,镇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犍为县人民政府因被上诉人张黎琼、许康惠诉犍为县人民政府、原审被告犍为县石溪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
1行初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犍为县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犍为县人民政府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犍为县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犍为县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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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款
审 判 长 谭 勇
审 判 员 杨 军
审 判 员 伍平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青赵贤
书 记 员 周竹青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本文发布于:2023-06-01 18:19: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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