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凤张荣富与重庆朝天门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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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张荣富与重庆朝天门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全部演员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2 
【案件字号】(2020)渝05民终347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国全肖飒刘杨兵 
【审理法官】陈国全肖飒刘杨兵 
【文书类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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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个人】张荣富李凤 
【当事人-公司】重庆朝天门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叶代耀重庆振雄律师事务所;舒洪重庆振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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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叶代耀舒洪 
【代理律所】重庆振雄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南京江宁区房价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荣富;李凤 
【被告】重庆朝天门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合同特别授权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张荣富、李凤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张荣富、李凤在收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荣富、李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张荣富、李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20: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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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5民终347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荣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代耀(特别授权),重庆振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洪(特别授权),重庆振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代耀(特别授权),重庆振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洪(特别授权),重庆振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朝天门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某某科技创业中心融英楼某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761993230。
     法定代表人:谭春联,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荣富、李凤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朝天门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8民初12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张荣富、李凤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张荣富、李凤在收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荣富、李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陈国全
审判员  肖 飒
审判员  刘杨兵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书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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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6-04 07:00: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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