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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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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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2.01.10
【字 号】鄂人社发[2012]5号
【施行日期】2012.0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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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2〕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管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定点医疗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重要问题,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险管理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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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11〕51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和改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及对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上海科技馆需要门票吗 省、市(州)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省内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凡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在异地安置居住、工作和异地转诊的人员,经参保地经办机构批准,均纳入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的范围。
  第四条 省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医保局”)负责组织协调并实施全省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
  第五条 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设立异地就医结算管理科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异地就医费用的审核、结算、清算及对医疗服务的协同监管。
第二章 异地就医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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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符合异地就医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指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机构”)或购药,享受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
  第七条 参保人员异地安置、工作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填写《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安置(工作)申请表》(表1),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如需变更的,原则上登记一年后才能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变更。
  第八条 凡需异地转诊的参保人员,应填写《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转诊转院申请表》(表2),持相关证明材料,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批。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异地就医人员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条 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期间,需再次转往其他地方就医的,应持异地就诊医院出具的转诊证明,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章 异地就医
  第十条 异地就医人员凭社会保障卡(住院时,应出示居民身份证)到两定机构刷卡
就医或购药,结算医疗费用。尚未发放社会保障卡的统筹地区可暂凭居民身份证异地就医或购药。
  第十一条 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以及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信息系统,对就医人员身份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和诊断过程中,需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时,应事先征得患者同意(以患者或者家属签字为准,并告知其费用由个人全部自费)后方能实施,并按照服务协议的要求控制在一定比例以内。
第四章 异地就医费用结算
  第十三条 异地就医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地政策执行,属个人支付的部分,由参保人员直接与两定机构结算;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两定机构结算(在汉就医人员的医疗费用由两定机构与参保地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第十四条 异地就医人员住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将住院患者病历首页、每日费用清单、出院结算费用明细清单等资料实时上传至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信息系统。异地就医人员
出院时,应向其提供出院小结、结算费用明细清单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收费结算单》(表3)。
  第十五条 大额医疗保险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管理的统筹地区,应将异地就医费用中由大额医疗保险支付的部分,纳入全省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结算。
  第十六条 异地就医人员在省外或省内未启动全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区域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回参保地按当地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算。参保地经办机构每季度应提供不少于1次的报销服务。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短期出差、学习培训或度假等期间,在异地发生疾病并就地紧急诊治,入院3日内应通过电话等方式报告参保地经办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参保地政策报销。
第五章 异地就医费用的审核
  第十八条 异地就医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初审(在汉两定机构由省医保局初审),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 异地就医费用的审核,由两定机构于每月5日前,通过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信息系统生成上月《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两定机构费用结算申报表》(表4)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两定机构费用结算审核表》(表5)。并将上月异地就医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收费结算单原件寄至参保地经办机构。
  第二十条 每月10日前,就医地经办机构根据日常审核的情况,对两定机构上传的报表进行初审,对不合理部分,生成《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不合理费用明细初审表》(表6)。每月16日前,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再进行复核确认,并生成《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不合理费用明细复核表》(表7)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两定机构医疗费用审核表》(表5)。
  第二十一条 每月20日前,两定机构对《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不合理费用明细复核表》(表7)、《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两定机构医疗费用审核表》(表5)中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文字材料向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说明。参保地经办机构收到反馈信息后,于每月23日前对审核有误的部分予以更正。
  第二十二条 每月25日前,就医地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地复核和审核反馈意见,产生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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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款结果,结算(垫付)上月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异地就医费用,生成《市(州)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两定机构结算财务拨付单》(表8),并通过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结算拨付凭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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