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在建工程合同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性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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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在建⼯程合同及⼯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性细则》关于发布《杭州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在建⼯程合同及⼯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性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由于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对我市在建⼯程及节后新开⼯⼯程的⼯程履约造成了⼀定影响,为积极引导建设⼯程合同当事⼈双⽅友好协商、合理分担风险和损失,减少⼯程结算⽭盾,保证⼯程项⽬的顺利实施,根据《关于全⼒做好疫情防控⽀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浙建办〔2020〕10号)等⽂件精神,结合我市在建项⽬存在的实际问题,制定《杭州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在建⼯程合同及⼯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性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本细则从合同⼯期调整、疫情防控措施费、⼈⼯费、材料费和机械费的调整、停⼯期间的损失处理、为保证⼯期⽽发⽣的赶⼯措施费⽤、施⼯降效费⽤、隔离防护措施费⽤和应急抢建⼯程的建安⼯程费⽤计取等⼋个⽅⾯提出协商处理原则,适⽤于本市⾏政区域范围内受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疫情影响的建设⼯程。对《细则》中明确的政府投资建设⼯程项⽬费⽤计算标准,其它资⾦来源的建设⼯程可参照执⾏。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6⽉10⽇=====
杭州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在建⼯程
合同及⼯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性细则
⼀、关于合同⼯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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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程延误,应当顺延⼯期,并免除因不可抗⼒导致的⼯期延误的违约责任。由于不同⼯程实际情况不同,受疫情影响程度不同,发承包双⽅需根据项⽬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材料紧缺、施⼯降效等因素,合理协商确定顺延⼯期。具体处理⽅式分类如下:
(⼀)原计划春节期间不停⼯的项⽬,因疫情防控导致停⼯的,发承包双⽅可根据项⽬实际参照以下⽅式计算顺延⼯期:
顺延⼯期天数=当地政府启动重⼤突发公共卫⽣事件⼀级响应之⽇起⾄⼯程正式复⼯之⽇⽌的⽇历天+施⼯降效补偿天数。
⼯程正式复⼯之⽇是指由发承包双⽅根据项⽬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具体⽇期,并在承包⼈提交的⼯期顺延申请报告或其他形式书⾯材料上由发包⼈、监理单位签证确认。
施⼯降效补偿天数是指疫情防控期间,由于受到材料供应、⼈员紧缺、当地疫情防控规定等影响,复⼯项⽬未能全⾯进⼊施⼯状态的,发承包双⽅根据实际情况,在协商确定顺延⼯期时,可适当考虑相应的施⼯降效补偿天数,具体天数由发承包双⽅⾃⾏协商确定。
(⼆)原计划春节期间停⼯的项⽬,因疫情发⽣实际停⼯时间超过原计划的,发承包双⽅可根据项⽬实际参照以下⽅式计算顺延⼯期:
顺延⼯期天数=发承包双⽅约定的春节假期结束后计划复⼯之⽇起⾄⼯程正式复⼯之⽇⽌的⽇历天数+施⼯降效补偿天数。
⼯程正式复⼯之⽇是指由发承包双⽅根据项⽬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具体⽇期,并在承包⼈提交的⼯期顺延申请报告或其他形式书⾯材料上由发包⼈、监理单位签证确认。
施⼯降效补偿天数是指疫情防控期间,由于受到材料供应、⼈员紧缺、当地疫情防控规定等影响,复⼯项⽬未能全⾯进⼊施⼯状态的,发承包双⽅根据实际情况,在协商确定顺延⼯期时,可适当考虑相应的施⼯降效补偿天数,具体天数由发承包双⽅⾃⾏协商确定。
(三)原计划春节期间不停⼯且疫情防控期间仍继续施⼯的项⽬,由于受到材料供应、⼈员紧缺、当地疫情防控规定等影响导致施⼯受到影响的,发承包双⽅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施⼯降效补偿天数。
(四)除以上第(⼀)、(⼆)、(三)类情况外,双⽅可结合⼯程延误实际情况,⾃⾏协商合理顺延的⼯期天数。
⼆、关于疫情防控措施费的计取
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或开复⼯的项⽬,施⼯期间参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做好疫情防控⽀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浙建办(2020)10号)、《关于调整疫情防控专项费⽤计取标准的通知》(浙建站定〔2020〕8号)和《关于贯彻执⾏《调整疫情防控专项费⽤计取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杭建造价投资中⼼〔2020〕14号)的规定,在⼯程造价中单独计取疫情防控专项经费,该费⽤计取建筑业增值税。疫情防控期间,承包⼈应做好在建⼯程现场实际到位⼈数(包括现场劳务⼯⼈及施⼯管理⼈员)的动态登记,发包⼈对承包⼈上报的现场实际到位⼈数做好签证⼯作。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对应不同疫情防控等级分别计取:
(⼀)在疫情防控⼀级响应期间施⼯的,疫情防控专项费⽤每⼈每天40元。
(⼆)在疫情防控⼆级响应期间施⼯的,疫情防控专项费⽤从原来的每⼈每天40元调整为每⼈每天15元。
(三)疫情防控三级响应起,建筑⼯程施⼯项⽬因疫情防控产⽣的费⽤由发承包双⽅协商解决。杭州市政府投资项⽬,三级响应期间疫情防控专项费⽤为每⼈每天5元。
⼯程所在地⼆级及三级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时间以市、区、县(市)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领导⼩组)公告宣布的时间为准。
项⽬停⼯期间⼯地留守⼈员因疫情防控需要增加的防疫管理和防疫物资等费⽤,另⾏在第四条“停⼯期间损失处理”第(⼀)款中的留守⼈员费⽤标准中予以考虑。
三、关于⼈⼯费、材料费和机械费的调整
疫情防控期间及解除后,遇有⼈⼯、设备、材料、机械价格⼤幅上涨的,发承包双⽅可根据项⽬实际情况,对复⼯后施⼯的⼯程内容按照以下原则合理分担:
(⼀)施⼯合同有约定⼈⼯、材料(设备)价格涨跌幅度风险调整范围的,其⼈⼯、材料价格应按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和风险范围发承包双⽅合理分担。
(⼆)施⼯合同没有约定⼈⼯、材料(设备)价格涨跌幅度风险调整范围的,发承包双⽅可根据⼯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照情势变更原则,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约定⼈⼯材料价格风险分担的调整办法,由承包⼈承担的⼈⼯材料价格风险幅度⼀般不⾼于5%。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的⼈⼯材料价格风险幅度根据《关于进⼀步加强杭州市建设⼯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发〔2018〕579号)规定执⾏。
(三)如果施⼯合同约定⼈⼯、材料价格不调整的或原调价办法显失公平造成后续⼯程难以实施的项⽬,发承包双⽅可根据⼯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照情势变更原则,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约定⼈
⼯材料价格风险分担的调整办法,由承包⼈承担的⼈⼯材料价格风险幅度⼀般不⾼于5%。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的⼈⼯材料价格风险幅度根据《关于进⼀步加强杭州市建设⼯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发〔2018〕579号)规定执⾏。
(四)EPC等其他形式的⼯程总承包合同,对市场要素的涨跌风险若其合同原约定不予调整的,考虑疫情影响,发承包双⽅可根据情势变更原则,针对受疫情影响的实施部分内容,⾃⾏协商调整⽅式并以补充协议形式予以明确。
四、关于停⼯期间的损失处理
(⼀)采⽤施⼯承包合同的项⽬,因疫情防控导致停⼯造成的财产损失、费⽤增加等,应根据合同约定执⾏,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发承包双⽅合理分担相应损失并签订补充协议,停⼯损失补偿费⽤计取建筑业增值税。具体处理⽅法为:
1.因疫情防控导致停⼯期间,承包⼈留在施⼯场地的必要⼈员(劳务⼈员及管理⼈员)费⽤由发包⼈承担,必要的施⼯机械停滞台班费⽤、周转材料使⽤费由发承包双⽅协商合理分担,承包⼈应做好留守⼈员名单、⽀出费⽤凭证、现场施
机械停滞台班费⽤、周转材料使⽤费由发承包双⽅协商合理分担,承包⼈应做好留守⼈员名单、⽀出
费⽤凭证、现场施⼯机械设备闲置情况等必要的⽂字材料或影像资料的收集保存⼯作,作为费⽤结算的计量依据,发包⼈应做好相关签证⼯作。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停⼯期间的相关费⽤分担按照以下标准和规定执⾏:
(1)停⼯期间施⼯现场留守⼈员费⽤补偿标准:疫情防控⼀级响应期间的劳务⼯⼈为140元/⼈·天,管理⼈员(含项⽬经理)为240元/⼈·天;疫情防控⼆级响应期间的劳务⼯⼈为115元/⼈·天,管理⼈员(含项⽬经理)为215元/⼈·天;疫情防控三级响应期间的劳务⼯⼈为105元/⼈·天,管理⼈员(含项⽬经理)为205元/⼈·天。以上费⽤标准均已包含留守⼈员因疫情防控需要增加的防疫管理和防疫物资等费⽤。
(2)施⼯机械停置期间台班费⽤处理按照以下次序和⽅法分担:
①《浙江省建设⼯程施⼯机械台班费⽤定额》中已列有的施⼯机械,按照停滞台班费⽤计算原则计取费⽤,计算公式为:
发包⼈承担的施⼯机械停滞台班费⽤=停⼯天数×1个台班/天×停滞台班单价。
②《浙江省建设⼯程施⼯机械台班费⽤定额》中未列明的施⼯机械,可在市⼯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机械设备市场租赁价的50%范围以内,由发承包双⽅协商确定合理分担的费⽤,计算公式为:
发包⼈承担的施⼯机械停滞台班费⽤=停⼯天数×1个台班/天×机械设备租赁台班单价×发包⼈承担的分摊⽐例(该分摊⽐例建议在30%~50%之间协商确定)
(上述公式中,发布的机械设备市场租赁价以⽉租⽅式的,其施⼯机械租赁台班单价=机械设备⽉租赁价÷30天÷1.5;发布的机械设备租赁价以⽇租⽅式的,其施⼯机械租赁台班单价=机械设备⽇租赁价÷1.5;发布的机械设备租赁价以⼩时计费⽅式的,其施⼯机械租赁台班单价=机械设备每⼩时租赁价×8⼩时)
③《浙江省建设⼯程施⼯机械台班费⽤定额》或机械设备市场租赁信息价中均未列明的,可在租赁市场询价基础上,由发承包双⽅在询定价50%范围以内协商确定合理分担的费⽤,计算公式及租赁台班单价折算⽅法参照第②条。
(3)停⼯期间的周转材料使⽤费,可在市⼯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周转材料市场租赁价的50%范围以内,由发承包双⽅协商确定分担的费⽤。若未发布市场租赁价格信息的,可在租赁市场询价基础上,由发承包双⽅在询定价50%范围以内协商确定分担的费⽤,计算公式为:
发包⼈承担的周转材料使⽤费=停⼯天数×周转材料⽇租赁单价×停⼯期
间在现场的周转材料租赁数量×发包⼈承担的分摊⽐例(该分摊⽐例建议在30%~50%之间协商确定)
(上述公式中,发布的周转材料市场租赁价以⽉租⽅式的,其周转材料⽇租赁单价=周转材料⽉租赁价÷30天;未发布市场租赁价格信息的周转材料,市场询定价的⽇租赁单价折算⽅法同上)
(4)其他未明事项,由发承包双⽅⾃⾏协商确定。
2.原计划春节期间不停⼯的项⽬,因疫情防控导致停⼯的,⼯程延期复⼯后所发⽣的⼯程清理、修复费⽤增加由发包⼈承担。
3.因疫情防控导致停⼯期间,发包⼈已要求承包⼈负责看护合同⼯程以及运⾄施⼯现场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并由发包⼈承担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的,因承包⼈看护不⼒造成合同⼯程本⾝的损害、运⾄施⼯场地⽤于施⼯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损害,由承包⼈⾃⾏承担。
五、关于为保证⼯期⽽发⽣的赶⼯措施费⽤计取
因疫情引起⼯期延误⽽不能满⾜原合同施⼯⼯期要求的重点⼯程及民⽣保障⼯程,发包⼈要求赶⼯的,由此增加的赶⼯费⽤由发包⼈承担。发承包双⽅在确保⼯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赶⼯措施⽅案并调整相应的⼯程价款。增加的赶⼯措施费⽤计算⽅式可采⽤以下任何⼀种:
(⼀)增加的赶⼯措施费由发承包双⽅结合审定的赶⼯措施⽅案协商确定,因疫情导致后续⼯期缩短⽐例在30%以内的,以剩余⼯期内应完成⼯程量的⼈⼯费和机械费作为取费基数按⼀定费率计取,且
不应低于《浙江省建设⼯程计价规则)(2018版)》中“提前竣⼯增加费”相应标准计算的费⽤。
缩短⼯期⽐例=(赶⼯天数/合同剩余⼯期)×100%
上述公式中的“合同剩余⼯期”=原施⼯合同中约定的⼯期⽇历天+按照合同条款通过变更和索赔程序给予的顺延⼯期天数-因疫情停⼯前已实施的⼯期天数;“赶⼯天数”=合同剩余⼯期-复⼯后实际⼯期天数。
(⼆)增加的赶⼯措施费,以剩余⼯期应完成⼯程量的⼈⼯费和机械费作为取费基数,按照《浙江省建设⼯程计价规则)(2018版)》中“提前竣⼯增加费”相应标准计算费⽤,⼯期缩短⽐例超过30%以上的,发承包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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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剩余⼯期和赶⼯天数计算⽅法同上述第(⼀)种⽅式的说明。
(三)增加的赶⼯措施费由发承包双⽅结合审定的赶⼯措施⽅案协商确定实际发⽣的费⽤。
六、关于施⼯降效费⽤的计取
根据《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程计价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建站定〔2020〕5号)⽂件,为⿎励符合条件的项⽬抓紧复(开)⼯,疫情防控期间复(开)⼯项⽬完成的⼯作量可计取施⼯降效费⽤,该费⽤由发包⼈承担。承包⼈应确定施⼯降效的内容并编制施⼯降效费⽤预算报发包⼈审查。⼯期顺延中已考虑降效补偿天数的或赶⼯措施费⽤已经考虑的,不再另⾏计取施⼯降效费⽤。施⼯降效费⽤计算⽅式可采⽤以下任何⼀种:
(⼀)受疫情影响,在⼀、⼆级疫情防控响应等级期间完成的⼯程量,其⼈⼯和机械的消耗量可按照合同⽂件中已标价清单相应的⼈⼯和机械消耗量的8%调增,相应的⼯程量由发承包双⽅签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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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隔离防护措施费⽤的计取
隔离防护措施费⽤是疫情发⽣后⾄复⼯期间,因疫情防控要求对市域外返⼯⼈员进⾏隔离观察、落实相应管控措施所产⽣的费⽤,主要指设置和管理消毒室、隔离观察室、现场医疗室,⾷品安全保障,垃圾分类处理和清运等措施产⽣的费⽤,原则上由发承包双⽅协商合理分担,该费⽤计取建筑业增值税。计算⽅式可采⽤以下任何⼀种:
(⼀)返⼯⼈员隔离观察期间发⽣的住宿费、伙⾷费、管理费、防疫措施费等由发承包双⽅协商确定
合理分担。我市政府投资项⽬,发包⼈按照隔离观察⼈数(不包含政府集中隔离⼈员)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100元/⼈·天,每⼈最⾼不超过1000元,承包⼈应提供隔离⼈员登记清单并经发包⼈签证确认。
⼯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对承包⼈返⼯⼈员隔离费⽤已有政策颁布规定补助标准的,按其规定执⾏。
(⼆)由承包⼈向发包⼈提供隔离⽅案和费⽤清单,经发包⼈签证认价后,由发承包双⽅合理分担。
⼋、关于应急抢建⼯程的建安⼯程费⽤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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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级响应期间施⼯的应急建设项⽬(指疫情防疫管控点、⽅舱医院、隔离医院、“⽕眼”实验室等),建安⼯程造价计价⽅法可采⽤以下任何⼀种:
(⼀)采⽤成本加酬⾦的⽅式计列费⽤。
(⼆)采⽤现⾏计价定额及费⽤计算规定⽅式计列费⽤,需增列赶⼯措施费以及各类防疫费⽤等,并计取税⾦等费⽤。合同中对⼈⼯、材料、机械价格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若⽆约定时,⼈⼯单价可参照合同签订所在⽉份⼯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乘以3倍计算。
九、本细则⾃发布之⽇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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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细则⾃发布之⽇起施⾏。
附件:不可抗⼒索赔处理相关注意事项
附件:
不可抗⼒索赔处理相关注意事项
在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建议承包⼈根据项⽬《建设⼯程施⼯合同》相关条款约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步骤及时会同监理单位收集证明不可抗⼒发⽣以及造成损失的证据,说明不可抗⼒引起阻碍的详细情况,及时、认真、仔细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并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特别注意每个步骤的时效及⾏为要求,如:时间节点、步骤程序要求、资料要求、接收对象等,以确保索赔有效性。
⼀、承包⼈典型索赔流程
⼆、索赔注意事项
1.⼀定要按照《建设⼯程施⼯合同》中约定的时间、程序、接收对象等提出,特别注意《建设⼯程施⼯合同》发⽣不可抗⼒时发包⼈、承包⼈承担规则的约定。
2.即时发⽣、即时结束的⼀次性索赔事件,承包⼈按照上图①②步骤操作。疫情防控作为持续性发⽣的索赔事件,承包⼈按照上图①②③④步骤操作。
3.上图第①步的索赔意向书不⼀定提交全部证据和费⽤凭证,但必须要说明发⽣索赔事件的事由与主要补偿诉求。承包⼈提出的索赔意向书、索赔报告、最终索赔报告不⼀定⾮要使⽤“索赔”⼆字,可以是“关于冠状病毒疫情事件损失情况汇报”、 “关于冠状病毒疫情事件损失情况商榷函”、 “关于冠状病毒疫情事件损失情况说明函”等,但内容⼀定要将事由、费⽤⾦额、⼈员数量、设备数量、材料清单等描述清晰。
4.索赔报告、最终索赔报告需要证据⽀持。承包⼈⼀定要收集、保存对⾃⼰有利的各种形式证据。索赔证据可分如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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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发布的停⼯、复⼯通知等证据。
(2)杭州市关于冠状病毒疫情的防控措施,尤其是市区(县)建设⾏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防控措施,保存因配合防控措施⽽增加的资⾦投⼊证据。
(3)保存全部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有关⼯程的来往信件。
(4)各种施⼯进度表,包括甲⽅现场代表和承包单位编制的进度表。
(5)施⼯备忘录(⽇记),在施⼯中发⽣影响⼯期和索赔有关的事项,都要及时做好记录,按年⽉⽇顺序号存档,以便查。
(6)做好甲⽅现场代表、监理⼯程师等⼝头指⽰记录,及时以书⾯形式报告甲⽅予以承认。
(7)承包⼈在停⼯期间按照发包⼈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程的费⽤由发包⼈承担。承包⼈应保存发包⼈通知承包⼈要求其照管、清理⼯程的通知、函件以及费⽤⽀出证明。如整理保存项⽬留守⼈员的⼯资发放清单、材料物资购买单据(如消毒液、⼝罩等防疫物资票据)、保留⼯程有专⼈管理的照⽚(照⽚都应标明拍摄的⽇期,将照⽚按⼯程进度整理编排)等。
(8)因疫情引起⼯期延误⽽不能满⾜原合同施⼯⼯期要求的重点⼯程及民⽣保障⼯程,发包⼈要求赶⼯的,承包⼈⼀定要保存因赶⼯⽽增加的额外资⾦投⼊证据。如承包⼈需要调整施⼯⼯序、增加施⼯班组、扩⼤作业⾯、组织机械设备、临时招⼯等额外资⾦投⼊。
(9)因疫情防控导致项⽬停⼯的,承包⼈⼀定要收集停⼯期间的⼯资发放清单、窝⼯损失(如果有)、停⼯期间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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