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11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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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11修订)
【法规类别】人身保险 
【发文字号】镇政规发[2011]4 
【发布部门】镇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9.05 
【实施日期】2011.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201195日根据镇政规发〔20114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切实保障人民众的基本医疗需求及医疗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三条   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必须遵循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补充医疗保险为辅助、社会医疗救助为扶持的多层次、多形式的全民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原则;社会医疗保险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并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和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全市统筹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实行多层次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人医疗费用统筹三种医疗保险形式。
  (一)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2.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雇人员;
  3.非全日制用工人员;
  4.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以及在职的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
  有条件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以及其他社会成员,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自愿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未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必须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
  2.大专院校、中技、中专、中小学等学校的在校学生(含幼儿园,下同);
  3.少数确无能力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及其职工;
  ⒋未满十八周岁且不在校的本市城乡居民(含学龄前儿童,下同)。
  持有一年以上本市暂住证、未办理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或者从事流动性工作的农民工,可自愿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特殊人员医疗费用统筹。特殊人员医疗费用统筹设有两种类型的统筹方式,即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统筹,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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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统筹。本市所辖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的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都必须参加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统筹。
  2.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本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都必须参加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
第五条   在实行多层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即设立大病高额医疗费用统筹、特殊医疗补充保险和住院医疗补助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形式。
第六条 江西今天最新疫情公布等级  建立以扶持困难体为主及面向社会多元化资金来源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
第七条 在哪买火车票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商业健康保险。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
  市卫生、财政、教育、审计、药品监督、民政、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设立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区社会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工作站点,形成服务网络。
第九条   结合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用比较低廉的费用,为人民众提供比较优质的服务,满足人民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
第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构成如下: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政府财政补助资金;深圳国旅旅行社罗湖店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利息;
  (五)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滞纳金;
  (六)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之和为缴费基数,按9%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资金和政府财政补助的资金两部分组成。居民个人缴费部分,原享受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半劳保待遇的人员,由单位和个人各承担一半;原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儿童医疗统筹待遇及企业劳保医疗待遇的职工子女由负责其医疗待遇的单位承担一半;其他人员由个人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二条   政府对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困难体缴纳医疗保险费给予补助。
  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对居民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蜀南竹海必去七个景点  本年度参加工作或调入本市工作的职工,工资总额不明确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除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四条   经民政、总工会等部门核准的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在乡精简老职工、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等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统一由市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支付;5060”(女性年满葡萄沟ppt课件50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非职工居民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享受照顾政策,个人应缴费用的一定比例部分,由政府财政资金补助。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可继续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社会化管理机构统一办理或自行直接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期间,由个人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领取的医疗费补贴应充抵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文发布于:2023-06-14 07:15: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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