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永兴县公安局柏林派出所与被上诉人郭勇、原审被告永兴县人民政府及行政复议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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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永兴县公安局柏林派出所与被上诉人郭勇、原审被告永兴县人民政府及行政复议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洛阳自由行旅游攻略【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0 
【案件字号】(2021)湘10行终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谷敏施云王洪 
【审理法官】上海最好酒店排名谷敏施云王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永兴县公安局柏林派出所;郭勇;永兴县人民政府 
【当事人】永兴县公安局柏林派出所郭勇永兴县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郭勇 
【当事人-公司】永兴县公安局柏林派出所永兴县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方一乔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李仕君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李飞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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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方一乔李仕君李飞 
【代理律所】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永兴县公安局柏林派出所 
【被告】郭勇;永兴县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一、柏林派出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二、柏林派出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三、永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定案证据举证责任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回避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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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旅游景点一日游【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一、柏林派出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
事实是否清楚;二、柏林派出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三、永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中,在柏林派出所民警到郭勇家调查了解其所报警情况的期间,郭勇及其妻子黄小英见郭宗保用铁锤敲落其家里围墙上的几块砖头后,引发双方争执,郭勇在争吵过程中用脚踹郭宗保一脚,构成殴打他人,该事实有郭勇笔录、郭宗保笔录、马苏煌笔录、黄小英笔录、出警情况说明、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本案办案民警的出警情况说明属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书证”,能够客观反映案件事实,并出具时间在柏林派出所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可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信。柏林派出所提出办案民警的出警情况说明可以作为本案证据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在证据认证部分对郭宗保、马苏煌的询问笔录和办案民警的出警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却在说理部分认定郭宗保、马苏煌的询问笔录和办案民警的出警情况说明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并认为办案民警的出警情况说明属于证人证言,说理错误,本院予以指正。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柏林派出所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十九条第(
中国景点介绍一)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情节特别轻微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与违法行为相当的行政处罚。本案起因于郭宗保用铁锤敲落其郭勇家里围墙上的几块砖头导致的纠纷,并发生在柏林派出所民警到郭勇家里调查处理其报警事情期间,双方在争吵过程中,郭勇用脚踹了郭宗保一脚,但未造成轻微伤,该违法行为情节特别轻微,柏林派出所未充分考虑到本案违法行为的情节、违法起因等因素,对郭勇500元不合理,其处罚属明显不当。《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第四十二条规定,快速办理行政案件前,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征得其同意,并由其签名确认。本案公安机关立案后,郭勇没有自愿认错认罚情形,对违法事实也有异议,在没有征得郭勇同意并由其签名确认的情况下,柏林派出所却适用快速办理程序办理该行政处罚案件,其行政处罚程序不符合上述规章的规定,程序违法。    关于争议焦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
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本案中,柏林派出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明显不当,依法予以撤销。永兴县人民政府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不符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永兴县公安局柏林派出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6 03:56:2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郭勇与案外人郭宗保系邻居关系,两家因相邻纠纷相处不和。2020年5月9日15时许,郭勇拨打110报警,称其家房屋的排水沟被人用砖头堵上。接警后,柏林派出所派出民警到郭勇家了解情况。在干警调查期间,郭宗保用锄头在郭勇家围墙上敲打,击落几块砖头。郭勇及其妻子黄小英见状后,与郭宗保及其妻子马苏煌进行理论并发生短暂的肢体接触,被柏林派出所民警当场予以劝阻。之后,
民警将郭勇、黄小英、郭宗保、马苏煌四人口头传唤至永兴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进行询问。经过调查取证,柏林派出所于2020年5月10日作出永公(柏)决字[2020]第027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郭勇踹郭宗保一脚,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郭勇500元。郭勇不服,于2020年6月1日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9月10日,永兴县人民政府作出永政行复决字[2020]4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柏林派出所作出的永公(柏)决字[2020]第027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维持柏林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20年9月11日送达郭勇。郭勇不服于2020年9月21日提起行政诉讼。郭勇至今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500元的给付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柏林派出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柏林派出所上诉称:一、一审判决针对办案民警的《出警情况
说明》认定为证人证言,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不予认定为定案的依据,存在明显的错误。柏林派出所提供的办案民警的《出警情况说明》,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来看,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二、柏林派出所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综上,柏林派出所对郭勇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郭勇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郭勇负担。 
上诉人永兴县公安局柏林派出所与被上诉人郭勇、原审被告永兴县人民政府及行政复议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湘10行终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兴县公安局柏林派出所,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柏林镇。
     法定代表人刘佳男,该派出所所长。
     出庭负责人陈柯宇,该派出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方一乔,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仕君,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勇。
     原审被告永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街道大桥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刘朝晖,该县人民政府县长。京郊旅游
     委托代理人龙燕。
     委托代理人李飞,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永兴县公安局柏林派出所(以下简称柏林派出所)因与被上诉人郭勇、原审被告永兴县人民政府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20)湘1081行初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1日公开
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柏林派出所出庭负责人陈柯宇及其委托代理人方一乔、李仕君,被上诉人郭勇,原审被告永兴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龙燕、李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郭勇与案外人郭宗保系邻居关系,两家因相邻纠纷相处不和。2020年5月9日15时许,郭勇拨打110报警,称其家房屋的排水沟被人用砖头堵上。接警后,柏林派出所派出民警到郭勇家了解情况。在干警调查期间,郭宗保用锄头在郭勇家围墙上敲打,击落几块砖头。郭勇及其妻子黄小英见状后,与郭宗保及其妻子马苏煌进行理论并发生短暂的肢体接触,被柏林派出所民警当场予以劝阻。之后,民警将郭勇、黄小英、郭宗保、马苏煌四人口头传唤至永兴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进行询问。经过调查取证,柏林派出所于2020年5月10日作出永公(柏)决字[2020]第027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郭勇踹郭宗保一脚,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郭勇500元。郭勇不服,于2020年6月1日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9月10日,永兴县人民政府作出永政行复决字[2020]4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柏林派出所作出的永公(柏)决字[2020]第027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维持柏林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20年9月11日送达郭勇。郭勇不服于2020年9月21日提起行政诉讼。郭勇至今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500元的给付义务。

本文发布于:2023-06-16 20:12: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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