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夫德与丰县孙楼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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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夫德与丰县孙楼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4 
【案件字号】(2021)苏03行终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艳丽徐冉黄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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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夫德;丰县孙楼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李夫德丰县孙楼街道办事处  新疆旅游纯玩团
【当事人-个人】李夫德 
【当事人-公司】恩施土司城门票多少钱丰县孙楼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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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朱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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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夫德 
【被告】芙蓉镇门票价格丰县孙楼街道办事处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侵犯财产权受案范围管辖合法性新证据行政复议重复起诉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
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上述法律、司法解释从正反两方面确定了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本案中,上诉人李夫德以涉案房屋被孙楼办事处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相关损失。上诉人系涉案房屋的被征收人,与拆除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孙楼办事处实施了案涉拆除行为,其为适格被告。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具体、明确,其提起本案诉讼具有一定的事实根据。案涉拆除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本案应由一审法院管辖。征收决定是否合法与本案拆除行为的合法性无关,且在当事人一并提起赔偿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就赔偿问题进行相应处理。另外,本案也不存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因此,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定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徐州铁路运输法院(2018)苏8601行初1580号之一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徐州铁路运输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13:34:2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    丰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丰政房征决字[2018]3号《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并于同日将该决定及《刘李庄小孙楼区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并予以公告。征收决定及公告主要内容为:为加快我县旧城区改造,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丰县发展改革与经济委员会《关于刘李庄小孙楼区块符合  的说明》、丰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刘李庄小孙楼区块土地利用规划情况的说明》、丰县规划局《关于刘李庄小孙楼区块符合规划情况的说明》,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范围:南环路南、滨河蓝庭西、金地首府东、南二环北;征收部门: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单位:丰县孙楼街道办事处。同时公告了征收现场办公地点、举报监督电话、复议及诉讼权利。涉案房屋在征收决定载明的征收范围。该征收决定作出后,涉案房屋在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拆除。李夫德认为孙楼街道办实施的前述拆除行为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上述房屋拆除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1102179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首先,丰县人民政府作出丰政房征决字﹝2018﹞3号《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及《刘李庄小孙楼区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将涉案房屋纳入征收范围,载明征收实施单位为孙楼街道办,同时确定了征收补偿的方式及补偿价格、安置补助费等。在前述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对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应当依据该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确定补偿方式及补偿数额,因强制拆除行为给房屋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亦应当参照前述标准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李夫德就征收实施单位即孙楼街道办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并要求行政赔偿,需以前述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为基础确定拆除行为的性质、赔偿方式及赔偿数额,而李夫德、刘德志、刘慎华、刘尔蒙等26人诉丰县人民政府、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和复议决定案二审尚未审结,涉案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尚无法确定,故李夫德诉请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时机尚未成熟,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该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本案中,李夫德若依据国家赔偿程序主张相关征收补偿利益,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从现有证据看,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在不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应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由征收主体按照征收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同时,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不宜直接替代行政机关就涉案赔偿或补偿问题作出先行判断。故,李夫德就涉案房屋在征收背景下被拆除的房屋损失等征收补偿利益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征收补偿程序、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等依法向涉案项目的房屋征收主体主张权利,由案涉项目征收主体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李夫德可再行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三款之规定,遂裁定:驳回李夫德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夫德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一、本案系国家赔偿案件,并非征收补偿案件。在房屋被违法拆除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已经放弃并丧失了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制作补偿决定的权利,案件已经从房屋征收案件转变为了
国家赔偿案件。补偿安置方案只在政府实施征收行为时可以适用,在认定赔偿方式及金额时,不应当参照补偿安置方案,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一审法院混淆征收补偿及国家赔偿,片面认为采取国家赔偿程序不能充分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主观判断,强迫上诉人选择征收补偿。一审判决将导致征收部门在实施征收过程中更加肆无忌惮的实施违法拆除行为,将使得《国家赔偿法》沦为一张废纸,违法行为得不到确认。二、涉案的征收决定及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法对本案不产生影响,征收决定即便合法也不能认定被上诉人拆除行为合法。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李夫德与丰县孙楼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苏03行终8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夫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丰县孙楼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丰县城南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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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葛海峰,该办事处主任。
     出庭应诉负责人张功臣,该办事处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程,江苏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九寨沟洲际酒店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夫德诉被上诉人丰县孙楼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孙楼街道办)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徐州铁路运输法院(2018)苏8601行初1580号之一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
     丰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丰政房征决字[2018]3号《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并于同日将该决定及《刘李庄小孙楼区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并予以公告。征收决定及公告主要内容为:为加快我县旧城区改造,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丰县发展改革与经济委员会《关于刘李庄小孙楼区块符合的说明》、丰县国土资源局《关
于刘李庄小孙楼区块土地利用规划情况的说明》、丰县规划局《关于刘李庄小孙楼区块符合规划情况的说明》,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范围:南环路南、滨河蓝庭西、金地首府东、南二环北;征收部门: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单位:丰县孙楼街道办事处。同时公告了征收现场办公地点、举报监督电话、复议及诉讼权利。涉案房屋在征收决定载明的征收范围。该征收决定作出后,涉案房屋在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拆除。李夫德认为孙楼街道办实施的前述拆除行为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上述房屋拆除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11021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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