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中交瀚星投资有限公司三亚海棠麓湖度假酒店与张大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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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中交瀚星投资有限公司三亚海棠麓湖度假酒店与张大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广东旅游攻略景点必去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3 
【案件字号】(2020)琼02民终146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柔翰王晓艳杨冲冲 
【审理法官】李柔翰王晓艳杨冲冲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三亚中交瀚星投资有限公司三亚海棠麓湖度假酒店;张大鹏 
【当事人】三亚中交瀚星投资有限公司三亚海棠麓湖度假酒店张大鹏 
【当事人-个人】张大鹏 
【当事人-公司】三亚中交瀚星投资有限公司三亚海棠麓湖度假酒店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三亚中交瀚星投资有限公司三亚海棠麓湖度假酒店 
【被告】张大鹏 
【本院观点】一审法院遗漏当事人。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遗漏当事人。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后,仲裁裁决时遗漏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且无需再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本案中,三亚中交瀚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星公司)与张大鹏于2017年9月11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劳动合同签订后,瀚星公司将张大鹏安排至当时尚未设立的麓湖酒店工作,直到张大鹏与麓湖酒店发生劳动争议时止。《劳动合同》第二条虽然约定“麓湖酒店正式成立后,酒店与乙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本合同自行解除。"但事实上,麓湖酒店并未与张大鹏签订劳动合同。麓湖酒店系瀚星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麓湖酒店不具备法人资格,其行为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均由瀚星公司承担。因此,在瀚星公司已与张大鹏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作为
分支机构的麓湖公司未与张大鹏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能够按照《劳动合同》第二条的约定认定双方已经自动解除了《劳动合同》,应予认真审查。上述处理结果与瀚星公司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应当追加瀚星公司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0)琼0271民初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三亚中交瀚星投资有限公司三亚海棠麓湖度假酒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3 05:45:59 
三亚中交瀚星投资有限公司三亚海棠麓湖度假酒店与张大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02民终1465号
中国即将解除回国隔离政策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中交瀚星投资有限公司三亚海棠麓湖度假酒店。
     负责人:贾有维。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大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三亚中交瀚星投资有限公司三亚海棠麓湖度假酒店(以下简称麓湖酒店)因与被上诉人张大鹏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0)琼0271民初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遗漏当事人。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后,仲裁裁决时遗漏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且无需再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本案中,三亚中交瀚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星公司)与张大鹏于2017年9月11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劳动合同签订后,瀚星公司将张大鹏安排至当时尚未设立的麓湖酒店工作,直到张大鹏与麓湖酒店发生劳动争议时止。《劳动合同》第二条虽然约定“麓湖酒店正式成立后,酒店与乙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本合同自行解除。"但事实上,麓湖酒店并未与张大鹏签订劳动合同。麓湖酒店系瀚星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麓湖酒店不具备法人资格,其行为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均由瀚星公司承担。因此,在瀚星公司已与张大鹏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作为分支机构的麓湖公司未与张大鹏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能够按照《劳动合同》第二条的约定认定双方已经自动解除了《劳动合同》,应予认真审查。上述处理结果与瀚星公司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应当追加瀚星公司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0)琼0271民初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三亚中交瀚星投资有限公司三亚海棠麓湖度假酒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李柔翰
审判员 王晓艳
审判员 杨冲冲承德旅游攻略2天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普通火车票查询时刻表法官助理 周 秦
书记员 陈 田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谷歌卫星地图下载(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鼓浪屿景点门票价格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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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6-30 14:59: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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