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兵、香河县淑阳镇人民政府行政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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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兵、香河县淑阳镇人民政府行政规划二审行政裁定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规划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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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字号】(2020)冀10行终1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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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洪兵;香河县淑阳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王洪兵香河县淑阳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王洪兵 
【当事人-公司】香河县淑阳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王静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静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静 
【代理律所】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洪兵 
【被告】香河县淑阳镇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上诉人王洪兵起诉请求确认被上诉人香河县淑阳镇人民政府对其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申请构成不作为违法,因香河县淑阳镇人民政府无上述职权,故王洪兵所诉主体不适格。 
【权责关键词】行政规划违法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常州恐龙园游玩项目【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洪兵起诉请求确认被上诉人香河县淑阳镇人民政府对其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申请构成不作为违法,因香河县淑阳镇人民政府无上述职权,故王洪兵所诉主体不适格。另,王洪兵已以同样的诉讼请求在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香河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驳回王洪兵的起诉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15:11:05 
王洪兵、香河县淑阳镇人民政府行政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冀10行终19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兵。
     委托代理人王静,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河县淑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香河县新开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范金良,镇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洪兵因诉被上诉人香河县淑阳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20)冀1024行初2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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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洪兵起诉请求确认被上诉人香河县淑阳镇人民政府对其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申请构成不作为违法,因香河县淑阳镇人民政府无上述职权,故王洪兵所诉主体不适格。另,王洪兵已以同样的诉讼请求在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香河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驳回王洪兵的起诉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蒙 鲜
审 判 员 李 石
桂林市区有什么好玩的地方景点审 判 员 王海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志勤
书 记 员 袁炜捷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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