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敦煌阳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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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敦煌阳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甘肃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
【分 类】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 世界公园旅游攻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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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敦煌阳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送审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甘肃敦煌阳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荒漠植被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及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护区属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类型,主要保护荒漠区中特殊成因的内陆河流生态系统和以候鸟为主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总面积8.81777万公顷,位于甘肃省最西端的敦煌市阳关镇境内,地理坐标位于东经93°53'~94°17',北纬39°39'~40°05'之间。
  第三条 凡在保护区从事保护管理、科学研究、生产经营和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科学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并妥善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 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区的发展列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保护区保护和建设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平阴天气预报>方特梦幻王国在哪个城市  第六条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保护区的主管部门。
  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水利、文物、旅游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保护区的管理工作由保护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本省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保护区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制定和实施各项管理制度;
  (三)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资源调查和环境监测,保障生物物种安全;
  (四)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科学研究,建立保护区湿地及荒漠生物物种储存基地,建立物种资源档案;
  (五)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六)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自然资源及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所属管护站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保护区周边生态环境的保护,制定保护公约,开展宣传教育,划定责任区,落实保护责任。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水务部门在保护区外围合理修建水利设施,充分合理利用农闲期间水资源育林、育草。
  第九条 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标明区界,树立界标,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保护区核心区。确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保护区从事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报批手续。
  经批准或者同意进入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参观考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活动成果的副本。
  第十一条 禁止在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在核心区、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在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项目,应当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符合保护区发展规划并征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同意,禁止开展与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第十四条 保护区边界附近阳关遗址、渥洼池等文物古迹和旅游名胜的保护,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在保护区实验区内拍摄影视和开展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拍摄和演出结束后,影视制作和演出单位应当及时拆除临时搭建的舞台、布景棚等构筑物,恢复生态环境,并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设施,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建立机构和构筑设施。占用保护区土地、湿地资源的,保护区管理局依据国家有关补偿收取一定的补偿费用,用于恢复土地原貌和湿地恢复。保护区内已开垦的土地、构筑的房屋、栽植的树木,经有关部门评估,给予补偿后,依法拆迁恢复。因国家建设需要在保护区内兴建工程的,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用地等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兴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设施,并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交纳自然资源损失补偿费。淄博是几线城市
  自然资源损失补偿费收取标准和办法按相关要求审批执行。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穿越或者占用实验区的,建设单位应当对保护区予以补偿。
  补偿资金应当全额用于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
  第十八条 在保护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砍伐、采药、狩猎、放牧、开垦、割草、垂钓、烧荒、开矿、采石、拉土、挖沙等活动;
  (二)机动车辆不按指定路线行驶;
  (三)非法引进外来物种;
哥斯达黎加时间现在几点  (四)破坏保护区内自然资源;
  (五)排放污水、倾倒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
  (六)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标志及其保护设施、宣教设施。
  第十九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会同当地乡镇政府划定公墓区,保护区内现有的坟墓维持现状,新坟一律进入公墓区,不得进入保护区。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染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定期对保护区内已有堤坝、池塘等进行监测,如发生污染物超标,保护区管理机构应立即制止违法行为,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第二十一条 使用保护区土地,不得违反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保护区的土地。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保护区内新建牧羊、狩猎等违法建筑;已经建成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妥善解决放羊户经济来源后,限期拆除。

本文发布于:2023-07-02 14:36: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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