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滑县公路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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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滑县公路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9 
【案件字号】(2020)豫05民终425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闫学海张利平彭立辉 
【审理法官】闫学海张利平彭立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滑县公路管理局;孙俊杰;安阳丰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建三江天气预报七天
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滑县公路管理局孙俊杰安阳丰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孙俊杰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滑县公路管理局安阳丰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杨守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李西涛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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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杨守智李西涛 
【代理律所】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北京欢乐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被告滑县公路管理局;孙俊杰;安阳丰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去玉龙雪山需要多少钱【本院观点】上诉人认为受损路面并非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上诉理由,涉案两车相撞造成甲醇泄漏,造成公路路面损坏的事实已由与本案相关的其他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予以认定,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权责关键词】合同侵权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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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认为受损路面并非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上诉理由,涉案
两车相撞造成甲醇泄漏,造成公路路面损坏的事实已由与本案相关的其他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予以认定,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认为其应当免责的上诉理由,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提示和明确的说明义务,一审判决认定其应当在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并无不当。    综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81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23:48:3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2月1日6时30分许,被告孙俊杰驾驶豫E×××某某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8D某某重型普通半挂车沿滑县长虹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军××交叉口处,与王枫驾驶的鲁鲁E×××某某型半挂牵引车/鲁鲁E79某某型罐式半挂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和护栏损坏及王枫驾驶的鲁E鲁E×××某某半挂牵引车/鲁E鲁E79某某罐式半挂车上的甲醇泄漏,因甲醇泄漏,造成公路路面、万占表的树木、土地损坏及张士强后期
抢险救灾所产生相关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滑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孙俊杰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孙俊杰驾驶的豫E×豫E×××某某挂牵引车/豫E8豫E8D某某通半挂车登记所有人为安阳丰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该车主车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1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挂车为5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另查明,被告孙俊杰是被告安阳丰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雇佣的司机。事故发生后,原告的损失经原告委托河南正浩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评估定结论为:标的评估损失价值为104022元。原告支出评估鉴定费5000元。诉讼中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申请重新评估,本院对其申请联系评估机构未果,人民保险公司也没有联系到能够受理该鉴定内容并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故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同意依法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事故经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孙俊杰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对该责任认定书的效力,予以认定;因肇事车辆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交强险在其它案件已经用完,对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人民保险公司在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因被告孙俊杰系被告安阳丰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的雇员,故由被告安阳丰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予以赔偿。关于原告损失的评估报告,虽然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申请重新评估,但因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和一审法院技术科均
未联系到相关评估机构,重新评估未果,对原提交的评估报告,被告又未能举证证明该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资质、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证据,故对原告的评估报告予以采信。原告的合理损失有:1、路损104022元;2、评估费5000元。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辩称,交强险已经用尽,交强险内不予赔偿的答辩意见予以采纳,对其辩称原告的损失系间接损失不予赔偿的意见,本案损失系本次事故导致的直接损失,故对被告该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辩称的对其它施救费的赔偿与本案原告的损失无关;被告的其它答辩意见证据不足,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三责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滑县公路管理局路损104022元、评估费5000元共计109022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人民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甲醇泄漏,并不会造成路面损坏,受损路面并非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坏,而是经过往车辆的长期碾压造成的路面毁损,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证据不足。即使路面损失
是由甲醇泄漏造成的,根据保险合同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该情况属于责任免除情形,上诉人已经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的说明义务,上诉人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滑县公路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5民终425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
     负责人:牛江良,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守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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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滑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滑县滑州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革,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该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西涛,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俊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丰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与钢花路交叉口东北角缔盛广场某某某某。
     负责人:田文亮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滑县公路管理局、孙俊杰、安阳丰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20)豫0526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
人民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守智,被上诉人滑县公路管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李西涛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孙俊杰、安阳丰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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