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改祥、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大渔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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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改祥、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大渔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征收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4 
【案件字号】(2020)云01行终1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洪琳曾蕙菁马勇 
【审理法官】洪琳曾蕙菁马勇 
【文书类型】裁定书  青岛旅游攻略必去景点自驾
【当事人】李改祥;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大渔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李改祥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大渔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个人】去日本旅行李改祥 
【当事人-公司】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大渔街道办事处 
【代理律师/律所】许永斌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金晓燕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大鹏半岛有哪些好玩的地方许永斌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金晓燕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许永斌金晓燕 
【代理律所】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李改祥 
【被告】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大渔街道办事处 
【本院观点】本案系李改祥针对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大渔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大渔街道关于李改祥反映信访事项意见书》提起的诉讼,李改祥要求确认《大渔街道关于李改祥反映信访事项意见书》违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征收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管辖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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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李改祥针对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大渔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大渔街道关于李改祥反映信访事项意见书》提起的诉讼,李改祥要求确认《大渔街道关于李改祥反映信访事项意见书》违法。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李改祥对其是否具有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大渔街道办事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事,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信访工作部门经呈批,由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大渔街道办事处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大渔街道办事处按照此要求,作
出《大渔街道关于李改祥反映信访事项意见书》。《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本案被诉的《大渔街道关于李改祥反映信访事项意见书》为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李改祥的起诉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至于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大渔街道办事处在《大渔街道关于李改祥反映信访事项意见书》告知李改祥对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向呈贡区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告知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04:59:29 
浦东机场最新出入消息【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以下事实:经本院对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2019年3月27日原告李改祥向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信访工作部门反映回迁安置事宜。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信访工作部门经呈批,由大渔街道办事处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要求在2019年4月27日前书面答复信访人并抄送信访办。2019年4月24日,大渔街道办事处向原告李改祥送达了《大渔街道关于李改祥反映信访事项意见书》。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大渔街道关于李改祥反映信访事项意见书》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本案被诉的《大渔街道关于李改祥反映信访事项意见书》为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效力等级法律公布日期2017.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起诉条件】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原告李改祥的起诉。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五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等以及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遂裁定:驳回原告李改祥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宣判后,上诉人李改祥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昆明市呈贡区法院(2019)云0114行初90号行政裁定书。二、责令昆明市呈贡区
法院继续对本案进行审理。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是本案拆迁实施主体,上诉人家居住呈××街道办事处××号,与父亲何平、母亲李卫仙同为农业家庭户。2018年,被上诉人要对上诉人家的房屋进行拆迁,可在安置的过程中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不能享受人均100平方米的安置房,于是上诉人被上诉人进行解决,随后被上诉人以“信访回复"的形式对上诉人不给以安置的理由进行了答复,并告知上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向呈贡区法院起诉。首先,被上诉人是事实具体行为行政行为的主体,不给上诉人安置补偿也是被上诉人作出的;其次,被上诉人对要求安置补偿的答复不论是口头、书面的答复,都是对上诉人的安置补偿进行的处理;故其无论以信访答复或口头答复都是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权益的都是可以提起诉讼的。二、认定事实错误,必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因拆迁安置而引发,而且是因为被上诉人侵犯其财产权益而引发,故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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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云01行终176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改祥。
     委托代理人许永斌,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大渔街道办事处。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大渔街道办事处太平关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11xxx015129528Y。
     法定代表人张伟,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金晓燕,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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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改祥因与被上诉人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政府大渔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管理(拆迁)行政征收一案,不服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4行初90号行政裁
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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