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红树林度假酒店经营有限公司、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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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红树林度假酒店经营有限公司、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昆明西山风景区门票【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09 
【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1120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晓静刘昭阳林伟光 
【审理法官】陈晓静刘昭阳林伟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青岛红树林度假酒店经营有限公司;李翠红 
【当事人】青岛红树林度假酒店经营有限公司李翠红 
【当事人-个人】李翠红 
【当事人-公司】青岛红树林度假酒店经营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运中山东晨鸿律师事务所;王钰祺山东晨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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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刘运中王钰祺 
【代理律所】澳门三天两夜游玩攻略山东晨鸿律师事务所 
福州动物园现在有开放吗【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青岛红树林度假酒店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各区房价一览表李翠红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应否向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应否向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问题。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上诉人主张其未批准被上诉人2018年5月至9月期间的病假,并据此以被上诉人违纪为由在被上诉人哺乳期内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被上诉人提交的银行明细载明,上诉人在2018年5月至9月期间按照病假工资的标准向被上诉人支付工资,应视为上诉人认可被上诉人在上述期间病假。故上诉人以旷工为由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其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
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本案中,被上诉人2019年应享受2天带薪年休假,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已实际休2天年休假,故其向应被上诉人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青岛红树林度假酒店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6:12:31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某于2016年6月14日进入红树林度假酒店从事人力资源部副经理工作,李某某工作期间与红树林度假酒店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9年6月13日止。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系红树林度假酒店解除与李某某的劳动
合同是否合法。红树林度假酒店主张没有批准李某某在2018年5月至9月期间休病假,但根据李某某提交的证据,李某某当时确实存在XXX的症状,也请过病假,红树林度假酒店在李某某未上班期间,并未通知李某某上班,并按病假向李某某支付了2018年5月至9月期间病假工资,在李某某于2019年4月份休完产假上班后,也未对其作出处罚,从李某某与唐虹的谈话录音中,也可以看出韩某某批准了李某某的病假,故对红树林度假酒店主张没有批准李某某在2018年5月至9月期间休病假的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信。红树林度假酒店主张李某某2019年6月12日至6月24日旷工,李某某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虽系复印件,但根据其与红树林度假酒店职工唐虹、韩某某的通话录音,可以证明红树林度假酒店在2019年6月12日曾向李某某发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故,原审法院采信李某某的主张,对红树林度假酒店的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李某某不存在旷工的行为,红树林度假酒店以此解除李某某的劳动合同不合法,应向李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红树林度假酒店对仲裁裁决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7800元的计算标准和数额没有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党家村红树林度假酒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仅提交休息一周的病
明书,其后未向上诉人请假,上诉人亦未批准请假,上诉人依据公司章程,以旷工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青岛红树林度假酒店经营有限公司、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2民终1120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红树林度假酒店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赵玉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运中,山东晨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钰祺,山东晨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翠红。
湄公河虐杀女船员过程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红树林度假酒店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树林度假酒店)因与被上诉人李翠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1民初10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红树林度假酒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仅提交休息一周的病明书,其后未向上诉人请假,上诉人亦未批准请假,上诉人依据公司章程,以旷工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李翠红未答辩。
原告诉称     红树林度假酒店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红树林度假酒店无需支付李翠红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7800元、带薪年休假工资2078.16元;2.本案诉讼费由李翠红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李翠红于2016年6月14日进入红树林度假酒店从事人力资源部副经理工作,李翠红工作期间与红树林度假酒店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9年6月13日止。
     2018年5月至9月期间李翠红因怀孕请病假,红树林度假酒店向李翠红发放的工资数额为:2018年5月5313.2元、6月5313.2元、7月5313.2元、8月5386.06元、9月5386.0元。2018年11月17日,李翠红生育一女。李翠红产假期结束返回红树林度假酒店上班至2019年6月13日。

本文发布于:2023-07-09 17:28: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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