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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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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21.07.01
∙【字 号】晋市政发〔2021〕11号
∙【施行日期】202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文件英德人才网
晋市政发〔2021〕11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切实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步伐,确保城中村改造依法、有序、平稳、快速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中村,范围包括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的村(社区)以及与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相邻、且城市基础设施可以延伸配套的村(社区)。
二、工作原则
(一)规划先行、连片改造。城中村改造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鼓励打破村与村、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界限,以城市路网为界连片改造。
(二)政府主导、规范改造。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征收、
补偿、安置、建设、投融资等各项工作都必须在政府的主导下有序推进。
(三)民主决策,公开透明。城中村改造要在充分尊重民意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开展,原则上要按照同意改造率、同意补偿方案率及征收协议签约率均达到90%(简称三个90%)以上的工作要求和制度开展相关工作。
北京八达岭 (四)先拆后建、整村拆除。要把整村拆除作为城中村改造的先决条件,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城中村在城区、泽州县政府未完成整村拆除或未明确整村拆除期限前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五)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城区、泽州县政府要合理安排城中村改造次序,按照以点带面的要求,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全面改造。
三、改造办法
(一)城区、泽州县政府统一征收,整村拆除。按照“整村拆除、优先回迁”的原则,加快回迁安置土地和商品出让地的供地时序,完成整村拆迁或城区、泽州县政府做出信访稳定风险承诺和拆迁时限承诺后,及时办理供地手续。
(二)城中村改造供地方式全部为出让,改造范围内的国有用地按原用地面积一并纳入改造。
(三)城区、泽州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拟改造地块的调查摸底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级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行政审批、公安等部门协调配合,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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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区、泽州县政府是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实施主体,在市政府的领导支持下,可通过申请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资金,争取中央、省棚改财政补助资金,引入社会资金等多
种方式筹措资金。
(五)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合作主体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城中村改造。政府招商选商时,要选择资金实力雄厚、社会信誉良好、所开发项目不涉及问题楼盘的社会资本合作主体。社会资本合作主体应缴纳征迁安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征地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回迁工程建设等费用的支出。
(六)城中村改造用地由城区、泽州县政府按照“一村一策、一事一议”原则,对现有建设用地人均超过120平方米的,按120平方米核定;人均不足120平方米的,按现有面积核定。核定规模以外的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土地出让金收入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人口界定标准以2017年12月31日前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在册人口为基数,同时兼顾人口自然增长因素,包括在村集体改造范围内有宅基地或合法房产的本户户籍登记人口。其中对无宅基地、无合法不动产、无合法不动产继承权、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纳入人口界定范围。界定程序为:村集体建立“一户一档”,建档结果经公示和“四议两公开”表决后,由所在地派出所、自然资源中心所和镇、办事处按照部门职责进行信息核定。
(七)市政府已批准启动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确实困难的,可由村(社区)或原社会资本合
作方(原合作开发商)提出退出申请,在经城区、泽州县政府委托中介组织评估、清算后,原社会资本合作主体退出,重新引进资金实力雄厚的社会资本合作主体实施改造或由城区、泽州县政府按本意见主导实施改造。
(八)对市政府已批复《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三年以上仍未动工或未实质性推进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程序终止其原改造方案,由城区、泽州县政府按本意见主导实施改造。
四、安置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属档案、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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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房屋补偿
补偿方式: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1.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包括产权调换面积和剩余补偿费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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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产权调换面积:
院落式:合法宅基地面积×确权系数;
单元楼式:房屋建筑面积×确权系数;
院落式确权面积以认定的宅基地面积乘以确权系数为准。单元楼式确权面积以认定的建筑面积乘以确权系数为准。
确权系数由城区、泽州县政府根据各村的土地、人口、建筑物、规划、区位等情况确定,院落式最高不得大于1.7,单元楼式最高不得大于1.5。
2.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产权调换面积×货币补偿单价+剩余补偿费
货币补偿单价由城区、泽州县政府结合各改造地块所在地域、位置、周边房价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4200元/2m。
3.剩余补偿费
(1)单元式房屋地下室(层高不低于2米)、配套房屋均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2)住宅房自行改为营业房,有合法经营手续的,按该住宅房的实际经营面积,再给予每平方米不高于1000元的经营性补偿。
(3)产权调换房源已具备相应配套设施,被征收人不需缴纳费用的,不再给予相关配套费补偿。
(4)房屋装修和宅基地内的苗木、附属物等由城区、泽州县政府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