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建设旅游城扶持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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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建设旅游城扶持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5.19
【字 号】锡政办发[2010]157号
【施行日期】2010.05.19
徐州加勒比水世界攻略【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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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淄博旅游团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建设旅游城扶持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0〕15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建设旅游城扶持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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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加快建设旅游城扶持
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总理视察无锡时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四城”建设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推进我市旅游业发展,加快建设“旅游与现代服务城”,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把旅游业发展成为我市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众满意的现代服务业,提升无锡旅游业的核心竞争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扶持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瓦努阿图地图入境游奖励政策。对接待或引进来锡过夜入境游客的无锡市区旅行社(公司)给予奖励。以考核年度各旅行社前两年平均接待入境旅游人数为基数,完成基数部分按1元/人天奖励;超基数部分,增幅在25%以内(含25%)的,按15元/人天奖励;增幅在25%以上的,按30元/人天奖励。
  二、国内游奖励政策。对组织国内游客来锡旅游有增长的无锡市区旅行社(公司)给予奖励。按旅行社(公司)年度接待过夜总人数和增幅分别考核,分设一、二、三等奖进行奖励。一等奖1个,奖励5万元;二等奖2个,分别奖励4万元;三等奖3个,分别奖励3万元。
  三、输送游客奖励政策。对输送入境游客和国内游客来锡旅游有增长的外地旅行社(公司)给予奖励。按旅行社(公司)年度输送入境游客和国内游客过夜总人数分别进行考核,分设一、二、三等奖进行奖励。一等奖1个,奖励5万元;二等奖2个,分别奖励4万元;三等奖3个,分别奖励3万元。
  四、旅游专列、包机、包船奖励政策。对通过旅游专列、包机、包船组织游客来锡旅游达到一定数量、并在锡过夜的旅行社(组团社)给予0.5-2万元奖励,单个旅行社年度获奖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五、设立旅游分支机构奖励政策。鼓励我市旅行社创新经营模式,到省外或主要客源市场设立分支机构,建立客源地市场,组织更多的客源来锡旅游。
  (一)对在省外主要客源地市场设立分支机构,且一年内累计组织客源来锡过夜人数超过10000人以上,一次性(开办)奖励3万元;
  (二)对在主要客源地市场设立分支机构,且一年内累计组织客源来锡过夜人数超过3000人以上,一次性(开办)奖励5万元。
  六、门票价格优惠政策。无锡市各旅游景区(点)门票实行市内外所有旅行社统一价格优惠政策,倡导公平竟争,规范优化旅游市场环境,鼓励我市旅行社做大做强。
  七、旅行社企业税费政策。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三十工程扩大流通消费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82号)精神,以旅行社取得的旅游业务收入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乌镇门票  八、农业旅游用地政策。将农业旅游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农业旅游用地面积占农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解决农业旅游的土地使用问题。农业旅游项目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尽量利用处于闲置状态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新办农家乐和农业旅游项目,经各级政府批准,允许使用农民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各类闲置存量用地(包括荒地,荒滩、荒坡、废弃矿山和废弃养殖场、仓库、村办二三产业)上的既有建筑物,进行修缮,用于发展农业旅游。
  经规划批准的新建农业旅游项目,新增的永久性建筑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必须按现有供地政策办理供地手续。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耕作层且易于复耕(一般指以预制水泥板作铺垫的建、构筑物)的农业旅游临时性服务配套设施用地,可作为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按照其他农用地进行管理,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由各级政府审批,并报市委农办、市规划、国土和旅游局备案。
  九、旅游信息化建设扶持政策。完善城市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旅游信息化建设,将旅游信息化纳入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每年从全市信息化建设专项投入中优先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保障旅游信息化事业发展的需要。
  十、资金安排。本政策所有奖励条款,执行时实行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原则。根据《市政府关于整合设立市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意见》(锡政发〔2010〕15号),扶持资金由市、区共担,市级部分由市财政在预算内安排,严格实施绩效考核。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旅游局另行制定。
  十一、实施期限。本政策实施期限为两年(2010-2011年),到期后根据政策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调整。此前有关旅游奖励政策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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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旅游   政策   发展   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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