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正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与秦明军、杨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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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金正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与秦明军、杨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30 
【案件字号】沈阳动物园门票多少钱 在哪(2020)新31民终1420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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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迪力百尔·吾布力买买提艾力·多勒昆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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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新疆金正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秦明军;杨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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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新疆金正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 
【被告】秦明军;杨虎 
【本院观点】原审判决所列新疆金正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为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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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所列新疆金正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为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2020)新3125民初6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金正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5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4 00:25:30 
新疆金正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与秦明军、杨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31民终1420号潍坊职业学院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金正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慕士塔格东路某某(汇城名园)某某某某某某商铺。
     负责人:邓华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明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虎。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疆金正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明军、杨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2020)新3125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所列新疆金正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为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2020)新3125民初6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金正建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5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迪力百尔 ·吾布力
审  判  员   买买提艾力·多勒昆
审  判  员   胥       英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三 十 日
书  记  员   古丽其热 ·阿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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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7-14 04:30: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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