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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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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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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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18.01.09
【字 号】贺政办发〔2017〕178号 厦门曾厝埯民宿
【施行日期】2018.0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北京海洋馆游玩顺序【主题分类】新能源,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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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贺政办发〔2017〕1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贺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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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9日
 
贺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对建设“生态贺州·长寿胜地”,提升旅游城市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快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新能源汽车发展行动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开发、共享发展理念,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快慢结合、适度超前”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资源,科学布局,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标准建设,加快形成覆盖全市、布局合理的充电服务网络;创新新能源汽车应用推广模式,鼓励通过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探索推动新能源汽车在我市推广应用的新路径。以示范和推广为手段,在公交汽车、公务用车、旅游租赁等领域率先实施一批示范项目,引导和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带动全市新能源汽车全面推广应用,加快我市新能源汽
车推广应用,不断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牌形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建立财政、科技、规划、交通、税务、交管和电力等多部门联动新机制,加大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政策支持力度;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鼓励运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各方力量参与充电设施建设;探索创新运营管理模式,建立新能源汽车管理与服务体系,促进推广应用工作的开展。
  (二)坚持示范运营与全面推广相结合。以示范和推广为手段,分步推进,全面培育的多元化推广应用模式。鼓励商业租赁模式创新示范,在公交汽车、公务用车、旅游租赁等示范推广,引导和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支持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三)坚持统筹协调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充分考虑全市旅游观光、市民出行的需要,统筹协调,科学布局充电基础设施,合理选择新能源汽车类型及数量投入,做到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远近结合,适度超前。
  三、建设目标
  2017年,在公交、旅游租赁、公务、市政、邮政等领域开展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营,完成新建新能源汽车自助共享服务网点6个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桩100个以上,新能源汽车购置120辆以上。(租赁网点内1个桩位配比2辆新能源汽车)。
  争取到2020年,在公交、出租(网约车除外)、公务、市政、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占比有较大提高,租赁新电源配套设施比较完善,基本实现主要的旅游景区景点、公交出行以及人员出行密集区新能源汽车及其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目标。
  四、建设任务
  (一)完善充电基础设施
  1.科学规划充换电设施布局。市本级、各县(区)依据公共电网的电能质量、可靠性、经济性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包括线路走廊用地、电缆管沟建设)纳入一次性改造计划。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局牵头,会同工信、国土、住建、交通、环保等部门及电网企业组织编制本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与布局专项规划,将规划相关内容纳入
控制性详细规划予以控制和落实。对独立院落、具备建设条件的机关单位、园区等公共机构规划新能源汽车车位比例不低于10%。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商品房)、高速公路服务区、公交首末站及公交专用停车场原则上须配建充电设施;电网公司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规划。(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住建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各园区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电网企业)
  2.确定充换电运营服务商。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发展改革委提出方案,通过招投标程序择优引入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运营商,鼓励社会有实力的专业化运营企业通过分时租赁的方式运营。服务运营商根据规划和车辆运营需求,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网并负责维护。需自建自用的用户,在符合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可自建充换电设施并负责维护,供电部门做好扩、增容服务。(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市政管理局、旅游发展委、机关事务管理局)
  3.保障充电基础设施用地。加大对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支持力度。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可要求土地使用权
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现有停车场(位)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通过设立他项设施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按照现行土地政策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规划局)
  4.完善价格体系。新能源汽车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从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0 年12月31日,暂免收基本电费。2020年12月31日前,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待自治区销售电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各供电公司)
  5.落实财政补贴政策。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委根据国家《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积极落实我市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购置车辆补贴资金;研究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关补贴政策,对符合本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与布局专项规划建设的公共换点设施及时安排补贴资金的拨付。(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

本文发布于:2023-07-18 09:47: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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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汽车   新能源   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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