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伦、仙居县星发工艺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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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伦、仙居县星发工艺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威海天气预报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镇旅游攻略一日游
【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1 
【案件字号】(2020)浙10民终2140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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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邬卫国阮丹军胡精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湘西古镇凤凰古城在哪里
【当事人】张志伦;仙居县星发工艺厂(普通合伙) 
【当事人】张志伦仙居县星发工艺厂(普通合伙) 
【当事人-个人】张志伦 
【当事人-公司】仙居县星发工艺厂(普通合伙) 
【代理律师/律所】周俊奇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赵梦君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蒋武君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 
华山旅游景点门票【代理律师/律所】周俊奇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赵梦君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蒋武君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俊奇赵梦君蒋武君 
【代理律所】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志伦 
【被告】仙居县星发工艺厂(普通合伙)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间接证据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主张劳动关系存在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分析认定如下:首先,在劳动关系中,
劳动者需直接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接受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上诉人虽在被上诉人的场所工作,但现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受被上诉人考勤等制度约束,上诉人工作的时间相对自由;其次,上诉人一审庭审时陈述,包括上诉人及案外人在内的4人的报酬均汇到张秋梅的银行卡上,四个人平均分。从该陈述看,上诉人的报酬并非完全以计件或定额的标准计算,而是由上述四人自行决定;再者,部分生产任务单载明,如产品质量问题,产品同样品不一致,或不按时交货,不按公司要求生产,公司有权拒收和退货,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生产者负责。从该内容看,也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最后,上诉人自认其使用的部分劳动工具喷、打磨机由其自行购买。综合上述理由及本案现有证据,一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并据此认定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张志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10:42:1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仙居县星发工艺厂系从事工艺美术品制造、销售及出口的企业。喷漆系被告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2011年开始,被告将喷漆任务承包给原告张志伦,双方按件结算报酬。2013年开始,被告将喷漆任务承包给原告女婿欧金石。欧金石向被告按件结算报酬,款项汇入欧金石妻子张秀梅(原告的女儿)的账户。欧金石、张秀梅自行安排原告出勤和工作,并与原告自行协商劳动报酬。2019年7月3日,原告在被告单位内的喷漆场所内喷漆时,因火灾被烧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从原、被告提供的生产任务单来看,双方虽无订立书面的承揽合同,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将喷漆活承包给原告张志伦。期间,原、被告间存在加工承揽关系,双方之间不符合构成劳动关系的要件。2013年至2019年间,被告将喷漆活承包给原告的女婿欧金石。被告与原告的女婿欧金石间存在加工承揽关系。2013年开始,虽然原告在被告单位内从事喷漆工作,但其与被告并未签订劳动合同,系被告单位的喷漆的承揽人欧金石所指派,工资标准由欧金石确定,工资也由欧金石支付,工作内容受欧金石指派。原、被告间没有从属关系,被告也没有对原告进行考勤。2013年以来,原告与被告之间也不符合构成劳动关系的要件。综上,原告
请求确认其自2010年7月以来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志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志伦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志伦上诉请求:1、撤销(2020)浙1024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2010年7月1日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二审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自2010年7月起在被上诉人处工作,工作岗位为喷漆工,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上诉人未依法为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一开始被上诉人厂里只有十来个人,对上下班时间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后来厂里规模扩大,员工增多后,被上诉人就规定了上下班时间。除了办公室和点班会打卡之外,上诉人所在的喷漆车间以及烤漆车间、冲床车间、电焊车间、包装车间这五个车间都不打卡。工资是按件计算,平常会向被上诉人预支一点工资作为生活费,除此之外,都是年底结算工资。工资发放的方式一开始是现金直接发给上诉人,后来工资改为银行卡发放,被上诉人合伙人李香兰告知上诉人,由于其年龄比较大,不能灵活、方便办理并使用
银行卡,故让上诉人女儿前去办理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然后将上诉人工资发放至上诉人女儿账户。上诉人使用的劳动工具包括漆管、喷、磨砂纸、打磨机、架子、磷化液、盐酸、发白水、油漆、水鞋、香蕉水都是由被上诉人提供,后来像喷和打磨机这类耐用的小型物件容易丢失,老板声称为了方便各自保管就要求上诉人自行购买,但是其他的消耗型物资继续由被上诉人提供。2019年7月,被上诉人厂内喷漆车间发生火灾,上诉人只身一人去救火,被重度烧伤。二、原审法律适用错误。1、被上诉人与案外人欧金石不构成加工承揽法律关系。被上诉人未与欧金石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不符合形式要件;上诉人在工作中接受被上诉人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亦不符合与案外人欧金石构成承揽关系的实质要件。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欧金石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被上诉人所称生产任务单即为加工承揽合同的说法,不能成立。该任务单上“金石"二字并非欧金石本人所写,系被上诉人管理人员王伟东所写;该任务单上面的要素不只是包含“喷漆"的工作内容,还包含其他所有工序的要求;上诉人的工作系喷漆工,上诉人所在的车间系喷漆车间,那么假使被上诉人将该批生产任务承包给欧金石,上面的生产要求也应当仅限于喷漆任务,不应当包含生产一个产品所需要的所有工序;上诉人从事的工作系被上诉人生产环节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被上诉人未提供能明确证实“定作事项"或“承揽事项"的承揽协议,仅
凭其他间接证据进行说明,不足以证实二者之间并非劳动关系。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上诉人的日常工作内容均受被上诉人指派,并接受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李香兰以及被上诉人管理人员王伟东的监督管理;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供了基本的劳动条件,可以认定双方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3、上诉人提供的劳动系被上诉人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本文发布于:2023-07-19 20:02: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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