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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价机票购买中的格式条款与合同变更、撤销权作者:詹珀来源:《青年与社会》张家界玻璃栈道在哪个景区里有2013年第24期 (上海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444)
【摘 西藏城投>北京30万一套的公寓要】近年来,人们对于特价机票不能退改签的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关于这方面的案件也时有发生,而案件的焦点往往集中在航空公司在机票买卖合同中设立的“特价机票不得退改签”这一格式条款的效力以及消费者是否享有变更、撤销合同的权利等问题。消费者和律师大多认为航空公司的规定违反了《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而实践中发生纠纷时法院一般不认定航空公司的规定无效。 【关键词】特价机票;格式条款;合同变更权;合同撤销权
一、“格式条款同安影视城值得去吗”能否对抗权利人可撤销或变更合同的权利
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消费者在购买时会遇到“不得退货”的情形,比如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在客票中事先写明“不得退票、转签或者变更乘坐班次”;有的店铺中会出现:
“商品售出,概不退换”等等情形。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消费者往往并不会特别注意这些条款,但是,在事后发生需要退票或退货的情况时,他们又会对这些条款的有效性产生质疑,进而诉诸法院。
(一)《合同法》40条中规定的“主要权利”如何理解
《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中的“主要权利”,目前有如下几种看法:有一种观点认为“主要权利”是指法律上规定的权利。例如法律规定格式条款的制订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权利。此外,也不得免除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的姓名、名誉等人格权利。但是王利明教授认为这种理解是不妥当的,他提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利,是违反强行法的规定,应当适用《合同法》第舟山枸杞岛52条的导致合同情形的规定。例如,格式条款规定“发生纠纷不得起诉”,属于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条款。另一种观点认为,“10月内蒙古旅游攻略主要权利”在法律中并没有确切的阐释,那么法院可以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根据公平原则来判决。王利明教授认为该观点没有提出标准,将“主要权利”的理解放之实践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判断,这只会加大审判不公平的风险,同样不可取。还有一种观点提到“主要权利”来自于合同性质的本身。王利明教授赞成此种观点。合同性质千差万别,
合同的“主要权利”理应不尽相同。在认定“主要权利”时不能只看合同的内容,而应该结合合同本身的性质来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