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娟、谢洪刚与泗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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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娟、谢洪刚与泗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比亚迪新能源汽车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9 
上海大观园老年人门票【案件字号】(2020)苏行终100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史笔张松波张静 
【审理法官】史笔张松波张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娟;谢洪刚;泗洪县人民政府 
【当事人】王娟谢洪刚泗洪县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王娟谢洪刚 
【当事人-公司】泗洪县人民政府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方特欢乐世界有几个王娟;谢洪刚 
【被告】泗洪县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赔偿受案范围复议机关证据行政复议书面审理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海口附近旅游景区哪里好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王娟、谢洪刚于2019年12月9日向泗洪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泗洪县住建局作出(2019)洪建赔字第001号行政赔偿决定,并责令泗洪县住建局依法赔偿。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救济,行政复议法及复议法实施条例并未赋予行政相对人针对国家赔偿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权利。因此王娟、谢洪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泗洪县政府于2019年12月9日受理王娟、谢洪刚的行政复议申请,于2020年1月23日作出[2019]洪行复第4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行政赔偿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决定驳回王娟、谢洪刚的行政复议申请,适用法律正确,且复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娟、谢洪刚的诉讼请求正确。  综上,上诉人王娟、谢洪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
立,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王娟、谢洪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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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娟、谢洪刚与泗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二审行政判决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苏行终1002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娟。
     上诉人(一审原告)谢洪刚。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泗洪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和谐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杨云峰,该县县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娟、谢洪刚因诉泗洪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泗洪县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宿迁中院)(2020)苏13行初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2013年1月16日泗洪县政府作出洪房征字[2013]1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征收项目名称为泗洪县大修厂危旧片区改造(二期),征收范围为东至嵩山南路、南至健康路、西至衡山南路、北至洪桥路,征收签约搬迁时限为2013年1月16日至2013年3月16日,征收部门为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泗洪县住建局),征收实施单位为泗洪县青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青阳镇政府)。王娟、谢洪刚的涉案房屋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在公告规定的征收签约期限内,征收部门未与王娟、谢洪刚签订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也未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此情况下,青阳镇政府于2013年5月将王娟、谢洪刚房屋。因王娟、谢洪刚信访,泗洪县住建局和青阳镇政府作出(2015)洪建赔字第002
号行政赔偿决定,决定对王娟、谢洪刚房屋赔偿39万余元。王娟、谢洪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2月22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宿城区法院)作出(2015)宿城行赔初字第00022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撤销(2015)洪建赔字第002号行政赔偿决定书,并责令泗洪县住建局重新作出赔偿决定。泗洪县住建局和青阳镇政府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7月2日宿迁中院作出(2016)苏13行赔终8号行政赔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8月28日泗洪县住建局作出(2018)洪建赔字第001号行政赔偿决定,决定支付王娟、谢洪刚赔偿金627138元。王娟、谢洪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3月13日宿城区法院作出(2018)苏1302行赔初18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撤销(2018)洪建赔字第00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并责令泗洪县住建局重新作出赔偿决定。王娟、谢洪刚、泗洪县住建局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7月4日宿迁中院作出(2019)苏13行赔终6号行政赔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11月1日泗洪县住建局作出(2019)洪建赔字第001号行政赔偿决定。王娟、谢洪刚不服该赔偿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向泗洪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2019)洪建赔字第001号行政赔偿决定,并责令泗洪县住建局依法赔偿。2020年1月23日泗洪县政府作出[2019]洪行复第4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行政赔偿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决定驳回王娟、谢洪刚的行政复议申请。王娟、谢洪刚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清远市区旅游景点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服的,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本案中,王娟、谢洪刚因不服泗洪县住建局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向泗洪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复议申请显然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泗洪县政府决定驳回王娟、谢洪刚行政复议申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结论正确。王娟、谢洪刚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娟、谢洪刚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娟、谢洪刚上诉称:被上诉人泗洪县政府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复议范围是适用法律错误。泗洪县住建局作出的案涉赔偿决定书内容严重违法,不符合国家征收合理合法补偿的精神,上诉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赔偿决定书于法有据,根据国家赔偿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复议机关应该对此是否合理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请求本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文发布于:2023-07-22 03:55: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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