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学元与重庆市嘉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阅读: 评论:0

韶山
杨学元与重庆市嘉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伊宁天气预报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3 
【案件字号】(2020)渝05行终44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封莎曾平龙晓波 
【审理法官】北京旅游计划方案5日游封莎曾平龙晓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学元;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嘉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杨学元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嘉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杨学元 
【当事人-公司】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嘉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杨学元 
【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嘉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上诉人南岸区人社局具有作出本案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主体资格和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第三人证人证言质证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上诉人南岸区人社局具有作出本案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主体资格和职权。本案中,南岸区人社局受理杨学元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制作并送达了《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南岸人社伤险不认字[2019]4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程序合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分别对认定工伤和视为工伤的情形作出了规定,职工能否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主要看其受伤情况是否符合该条款规定的情形。本案中,被上诉人南岸区人社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杨正是在宿舍晕倒,突发疾病,并不是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且不是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也不符合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伤的情形。杨学元认为杨正是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其主要依据为急诊科的抢救记录,该记录载明送入医院时间为2019年6月7日9点39分,但该时间与抬头的抢救时间存在相互矛盾,且一审过程中沙坪坝陈家桥医院出具了证明,专门对杨正在急诊科抢救时间进行了说明,
将抢救时间纠正为2019年6月7日13时15分,该时间与调查笔录、证人证言、陈家桥医院证明以及嘉源公司在陈家桥医院缴费支付记录等能够相互印证,故一审法院认为该证据不能达到上诉人证明杨正就医时间为6月7日9点39分的证明目的,并无不当,且因杨正系突发疾病,无论2019年6月7日几点入院抢救,其于2019年6月14日死亡均超过了48小时。上诉人杨学元提交的死因意见书系案外人的个人看法,并不能证明杨正致死的直接原因为在工作中受伤所致,一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并无不当。因此,上诉人杨学元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理程序合法,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杨学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2:31:4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杨正居住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在嘉源公司承接的沙坪坝区“重庆万达城室外主题乐园项目"工地从事杂工工作。2019年6月7日11时许,在宿
舍昏倒被工友发现,随后被嘉源公司工作人员送入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医院。2019年6月7日13点25分,嘉源公司工作人员向陈家桥医院缴纳了第一笔费用。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医院诊断为:大量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系统积血。右侧额叶血肿,脑肿胀,高血压。由于病情需要当日下午16时又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6月14日18时死亡。杨学元系杨正之子。杨正死亡后,杨学元于2019年8月21日,向南岸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南岸区人社局于2019年8月26日受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分别向嘉源公司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向杨学元送达了《工伤认定申请补证材料告知书》。嘉源公司收到后,向南岸区人社局提交了说明。随后,南岸区人社局对杨正受伤情形是否属于工伤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南岸区人社局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南岸人社伤险不认字[2019]4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杨正同志于2019年6月7日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随后,南岸区人社局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给杨学元和嘉源公司。杨学元收到后,对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故提起了起诉,请求撤销南岸区人社局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南岸人社伤险不认字[2019]4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南岸区人社局具有对辖区内的企业职工是否属于工伤进行认定的法定职权。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认为南岸区人社局和嘉源公司举示的证据真实的,合法,而且南岸区人社局与嘉源公司举示的证据相互映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明本案事实,依法予以采纳。杨学元举示的证据1、2真实性,合法,依法予以采纳;证据3虽然是真实性,但不能达到杨学元的证明目的;证据4、5不能达到杨学元的证明目的,依法不予以采纳。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杨学元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3、4、5不予采纳错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杨正的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杨正是农民工,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致头部受伤最终导致死亡,杨正从事杂务工作,往返于不同工作场所是常态,事发当日系在履职中受伤,且嘉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杨正的死亡不是因工作原因所致,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杨正为工伤。 
杨学元与重庆市嘉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渝05行终446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学元。
良渚怎么读>邵阳旅游景点有哪些地方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广福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谢志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小培,该单位职工。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重庆市嘉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明强,该公司经理。
张家界天门山一日游最详细攻略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学元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南岸
区人社局)、重庆市嘉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简称嘉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8行初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9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杨正居住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在嘉源公司承接的沙坪坝区“重庆万达城室外主题乐园项目"工地从事杂工工作。2019年6月7日11时许,在宿舍昏倒被工友发现,随后被嘉源公司工作人员送入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医院。2019年6月7日13点25分,嘉源公司工作人员向陈家桥医院缴纳了第一笔费用。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医院诊断为:大量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系统积血。右侧额叶血肿,脑肿胀,高血压。由于病情需要当日下午16时又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6月14日18时死亡。杨学元系杨正之子。杨正死亡后,杨学元于2019年8月21日,向南岸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南岸区人社局于2019年8月26日受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分别向嘉源公司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向杨学元送达了《工伤认定申请补证材料告知书》。嘉源公司收到后,向南岸区人社局提交了说明。随后,南岸区人社局对杨正受伤情形是否属于工伤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南岸区人社局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南岸人社伤险不认字[201
9]4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杨正同志于2019年6月7日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随后,南岸区人社局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给杨学元和嘉源公司。杨学元收到后,对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故提起了起诉,请求撤销南岸区人社局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南岸人社伤险不认字[2019]4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本文发布于:2023-07-24 04:37: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035400.com/whly/1/54592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工伤   南岸区   认定   重庆市   工作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24-2030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文化旅游网 滇ICP备2022007236号-403 联系QQ:1103060800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