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魏某某、马某某1等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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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魏某某、马某某1等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成都九眼桥酒吧街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8 
【案件字号】(2020)甘71行终1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震马世元成蕾 
【审理法官】李震马世元成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魏兴惠;马婧;兰州市小西坪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 
【当事人】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魏兴惠马婧兰州市小西坪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魏兴惠马婧 
【当事人-公司】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市小西坪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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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孙志慧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杨建平甘肃崇平律师事务所;陈金兵甘肃崇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志慧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杨建平甘肃崇平律师事务所陈金兵甘肃崇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志慧杨建平陈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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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甘肃崇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原告】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告】冬天哪里暖和适合旅游魏兴惠;马婧;兰州市小西坪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违法第三人举证责任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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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游6天5夜报价跟团【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兰州市人社局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的主体资格,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是其法定职权。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据此,视同工伤应当满足以下两个要件: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二是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各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马德庆发病时是否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2.马德庆是否满足“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3.马德庆因身体不适回家休息,没有直接前往医院救治,是否影响“视同工伤”的认定。    关于焦点1:本案中,小西坪粮库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向兰州市人社局提交的兰西粮政字〔2020〕11号《关于对马德庆同志工亡事故调查的报告》中显示,2020年3月16日上午马德庆在会场上感到眩晕、坐立不稳,直到16时许因身体不支提前回家休息,到家后至17日凌晨病情进一步加重,于17日凌晨4时许由120送至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两位证人提供的证言及医院病历对上述事实予以印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  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
256号)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对于突发疾病的种类,并未有任何限制。根据相关证据及病程发展情况综合判断,马德庆在16日上班期间的身体异常,并非轻微的身体不适,已是突发疾病的初始状态。从事发当天即2020年3月16日16时许身体异常,到17日凌晨4时许病情加重呼叫120,因病情恶化于17日22时转院,直至18日16时12分去世。发病、病情恶化、抢救、死亡,是一个连续的不间断的过程。从发病到抢救,从抢救到死亡亦存在先后顺序与因果关系。而疾病的发生、病程的发展、直至死亡结果的发生,会因疾病的种类或每个人身体状况的不同存在个体差异。故马德庆发病时确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对兰州市人社局主张马德庆发病的时间点是2020年3月17日凌晨,当时在家中,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关于焦点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  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规定了“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本案中,医疗机构初次诊断的时间是17日凌晨4时许,直至18日16时12分去世,在48小时以内。故马德庆属于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关于焦点3:由于普通人缺乏医学专业知识,自身对疾病及病情的严重程度难以作出客观的医学判断,自感身体不适时未及时选择而选择回家休息,也符合大众的认知;另,2020年3月我国
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苛求职工一旦突发疾病就径直去医院救治,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故,马德庆在2020年3月16日下午感到身体不适未能直接前往医院救治而是选择回家,具有正当理由,不会影响对其“视同工伤”的认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情形。    关于工伤认定程序的合法性。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小西坪粮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兰州市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兰州市人社局收到申请后对小西坪粮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在法定15日的期限内出具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基于上述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兰州市人社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23:17:52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马某某系魏兴惠之夫,马婧之父。2020年3月16日,马德庆在公司主持召开新型冠状病毒防疫及项目建设等当前重点工作会议时感到眩晕,坐立不稳;当日下午4时许,因身体不适回家休息。2020年3月17日凌晨3时47分许,马德庆头晕难支,其家属呼叫“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到达现场(长风公园旁边安宁区粮油公司家属院1001号),后于4时45分将马德庆送至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急诊病历显示:患者家属代诉患者于3小时前无明显诱因出现头晕,伴恶心、呕吐,无发热,无心悸气短,无晕厥,无心前区疼痛,未作任何处理;初步诊断为头晕原因待查、脑卒中、糖尿病酮症。2020年3月17日7时53分许,马德庆入住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入院记录显示:行头颅CT示,右侧基底节区及侧脑室体旁缺血梗死灶、脑萎缩、右侧轻度上颌窦炎;患者在急诊科饮水时再次出现呛咳,在CT室行胸部检查过程中,发现意识不清、呼之不应,口唇发绀,立即给与球囊辅助通气,以“脑卒中”收住至重症医学科入院。2020年3月17日22时许,马德庆出院,出院诊断为:1.急性脑血管病、脑梗死;2.继发性XXX;3.代谢性酸中毒;4.乳酸性酸中毒;5.2型糖尿病。2020年3月17日22时14分许,马德庆以“脑干梗死”入住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神经外科ICU病房。2020年3月18日16时12分许,马德庆经抢救无效后临床死亡;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显示,直接
死亡原因系,引起疾病系脑干梗死。2020年3月26日,小西坪粮库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兰州市人社局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兰人社工伤字〔2020〕486号《兰州市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马德庆在家中突发疾病经无效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不予认定马德庆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并于2020年5月18日将该决定直接送达小西坪粮库,于2020年5月20日将该决定直接送达魏兴惠。魏兴惠、马婧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撤销兰州市人社局作出的兰人社工伤字〔2020〕486号《兰州市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另查明,马德庆生前任小西坪粮库党委书记、董事长,其为兰州粮油集团有限公司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小西坪粮库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小西坪粮库于2020年1月27日作出的兰西粮政字〔2020〕05号《兰州市小西坪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组长统一指挥24小时值班,确保全市储备粮油和成品粮油储备充足,通信保持24小时畅通,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兰州市人社局作为
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对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内用人单位职工进行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马德庆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关于马德庆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在卷证据能够证实马德庆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均予以认可,故马德庆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各种情形,不具备认定工伤的要件,不能认定为工伤。关于马德庆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为视同工伤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
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病复发的。”该条款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情形: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二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第一种情形的认定通常不存在问题本案也不存在该情形。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疾病从病发、恶化至死亡有一个渐变渐进的过程脑干梗死的前期临床表现有眩晕、恶心、呕吐、视物重影、吞咽困难、饮水呛咳等。现有证据表明马德庆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出现的眩晕且坐立不稳的状况符合脑干梗死临床表现的前期症状由于马德庆本人缺乏医学知识对自身疾病的严重性未能作出正确判断且因工作任务繁重故未选择及时去医院而选择请假回家休息。马德庆于2020年3月16日上午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出现的突发疾病症状符合脑干梗死的前期临床表现其于3月17日凌晨病情恶化直至3月18日抢救无效死亡与其3月16日上午在工作单位出现身体不适在突发疾病过程上存在延续性和连贯性思维逻辑上具有因果关系和关联性应认定马德庆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的规定,马德庆突发疾病后,于2020年3月17日4时35分许被120急救人员送
到医院急诊,于2020年3月18日16时12分许经抢救无效后宣告临床死亡,其抢救时间未超过48小时。综上,马德庆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的规定兰州市人社局对工伤认定有调查核实的义务即在其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具有充分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但兰州市人社局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马德庆凌晨在家里病情恶化直至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与其在工作单位出现身体不适之间不具有延续性、连贯性和关联性,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兰州市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工伤认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魏兴惠、马婧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的兰人社工伤字〔2020〕486号《兰州市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二、责令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50元,由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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