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守合、北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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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守合、北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26 
【案件字号】(2021)辽07行终2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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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胡锐闻伟王锦鹏 
【审理法官】胡锐闻伟王锦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周守合;北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北镇市分局 
【当事人】周守合北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北镇市分局 
【当事人-个人】周守合 
附近最近的水上乐园【当事人-公司】北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北镇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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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吴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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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原告周守合 
【被告】北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北镇市分局 
【本院观点】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辽人社【2015】341号《关于规范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的通知》第六条规定,本通知下发后,由于企业未按照规定确定职工退休时间而延迟申报退休的,按照社会保险权力和义务相对等的基本原则,其退休时间仍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间确定,从退休审批次月起兑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延迟期间由责任方负责。 
青岛哪个景点最好【权责关键词】合法基本原则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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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辽人社【2015】341号《关于规范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的通知》第六条规定,本通知下发后,由
于企业未按照规定确定职工退休时间而延迟申报退休的,按照社会保险权力和义务相对等的基本原则,其退休时间仍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间确定,从退休审批次月起兑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延迟期间由责任方负责。具体到本案,本案中,上诉人于2002年4月7日与北镇市乡镇电力管理总站解除劳动合同,于2002年5月1日与北镇市宝忠农机具修理部签订劳动合同,继续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保险费,直至2017年4月。可见,上诉人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持续缴纳社会保险18年到法定退休之日止。上诉人于2017年4月22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上诉人北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3月17日为上诉人进行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核定,延迟期间不可归责于上诉人,故上诉人的退休待遇应从2017年4月22日起算。    关于被上诉人认为2020年之前只有城镇户口才能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上诉人是农村户口不能办理退休的问题。为解决北镇市原农村电工退休信访问题,锦州市北镇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作出《锦州市北镇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处理北镇市原农村电工退休信访问题会议纪要》(简称《会议纪要》)(2020年12月29日),上述《会议纪要》载明北镇市原农村电工虽是农村户口,但在参保企业单位工作(个体工商户也可),也可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故锦州市北镇市政府通过信访会议针对特定的时间、特定的人物作出了信访处理,上诉人于2002年5月1日与北
镇市宝忠农机具修理部签订劳动合同继续缴纳保险符合上述纪要精神。另根据《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农电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相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2012年8月8日)精神,上诉人虽然是农业户口,但其与企业签订用工合同,可以按照相应政策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退休之日补发基本养老金。关于上诉人原审诉求给付约7万元退休金的问题。鉴于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尚需二被上诉人重新核算,庭审中征求上诉人的意见,其同意由二被上诉人对于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数额先行核算,故关于补发的数额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X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北镇市人民法院(2021)辽0782行初17号X判决;    二、责令被上诉人北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北镇市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上诉人周守合核定并补发从2017年4月22日开始起算至2021年4月30日的基本养老金。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周守合已预交,由被上诉人北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被上诉人北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退还上诉人周守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    二审
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周守合已预交,由被上诉人北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被上诉人北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二审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退还上诉人周守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04: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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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农村电工,于1983年与北镇市乡镇电力管理总站签订劳动合同,于1999年5月开始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于2002年4月7日与北镇市乡镇电力管理总站解除劳动合同。2002年5月1日,原告与北镇市宝忠农机具修理部签订劳动合同,继续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保险费,直至2017年4月,共计缴费18年。2017年,锦州市人社局在审核达到退休年龄农村电工人员档案时,发现原告等农村电工均系农村户口,被告北镇市人社局因此未给原告等人办理退休手续。后经研究,允许原告等人自行将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后,再办理退休手续。因原告未将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被告北镇市人社局仍未给原告办理退休手续,原告因此上访。2020年12月29日,锦州市北镇市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北信联办【2020】2号《关于处理北镇市原农村电工退休信访问题会议纪要》,会议决定:
由北镇市人社局、锦州市社保局北镇分局联合审查退休人员情况,不再以户口类别问题限制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2020年之前的退休人员工资由2020年1月起补发。依照上述会议纪要,2021年3月17日,被告锦州市社保局北镇分局对原告退休待遇进行核定:原告退休时间为2017年4月22日,月领取养老金总计1222元,待遇享受开始时间为2020年1月。2021年3月18日,被告北镇市人社局为原告办理了退休手续。后原告要求被告从2017年4月即原告退休之时起支付养老金,被告坚持从2020年1月起支付养老金,故原告向本院提起X诉讼。另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辽人社【2015】341号关于规范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的通知第六条规定:本通知下发后,由于企业未按照规定确定职工退休时间而延迟申报退休的,按照社会保险权力和义务相对等的基本原则,其退休时间仍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间确定,从退休审批次月起兑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延迟期间由责任方负责。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X部门负责本X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被
告北镇市人社局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社会保险X部门,具有负责本X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被告锦州市社保局北镇分局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负责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从2017年4月起支付原告社会保险待遇,是否应当予以支持。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辽人社【2015】341号关于规范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的通知第六条规定:本通知下发后,由于企业未按照规定确定职工退休时间而延迟申报退休的,按照社会保险权力和义务相对等的基本原则,其退休时间仍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间确定,从退休审批次月起兑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延迟期间由责任方负责。本案,原告于2017年4月22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告北镇市人社局于2021年3月18日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参照上述规定,被告应从2021年4月起兑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锦州市北镇市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北信联办【2020】2号《关于处理北镇市原农村电工退休信访问题会议纪要》决定:由北镇市人社局、锦州市社保局北镇分局联合审查退休人员情况,不再以户口类别问题限制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2020年之前的退休人员工资由2020年1月起补发。现被告北镇市人社局依据上述会议纪要的规定确定从2020年1月起为原告补发养老金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诉讼法》第六十
九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本文发布于:2023-07-29 11:51: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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