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丽亚、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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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亚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政府信息公开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9 
【案件字号】(2020)豫10行终8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袁野颜森郭林山 
【审理法官】袁野颜森郭林山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许丽亚;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许丽亚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个人】许丽亚 
【当事人-公司】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理律师/律所】王书兴河南昌如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书兴河南昌如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书兴 
【代理律所】河南昌如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许丽亚 
【被告】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周庄和同里古镇哪里好玩上诉人所举第一组、第二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故该二组证据本院不予确认;上诉人所举第三组证据不属“新证据"范畴,本院不予确认;上诉人所举第四组、第五组证据因其系规范性文件,故该二组证据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载明“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青岛方特【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管辖质证关联性新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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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庭审中,被上诉人称其在征地过程中社保资金发放明细表相关部门是不需向其提供的,被上诉人主要职责是监督保障金是否交到保障金账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载明“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上诉人许丽亚申请公开的是“请依法公开许昌县邓庄乡许庄村(52#)征收土地社保资金发放明细表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而根据上述规定法律依据并不属信息公开范畴。同时,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认定被上诉人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诉人许丽亚申请公开的“许昌县邓庄乡许庄村(52#)征收土地社保资金发放明细表事实依据"并不知悉。因此,被上诉人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19年12月27日收到上诉人许丽亚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要求许昌市东城区人社局对上诉人许丽亚予以回复,而许昌市东城区人社局于2020年1月16日以邮寄的形式,向上诉人许丽亚回复的内容为《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社办(2018)130号文件一份,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上诉人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许丽亚负担。    本
黄河口信息港二手房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00:36:42 
【一审法院认为】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被告于2019年12月27日收到原告许丽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于2020年1月16日向原告邮寄了回复,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给予了答复;被告的行政行为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诉称的被告答复违法,要求被告限期依法回复的请求于法无据,也无证据证明其主张,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许丽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许丽亚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许丽亚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1、《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政府要于2014年11月1日前
制定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于2014年11月15日前报省政府备案。该条明确指定了制定如何完善保障保障的具体时间及内容。但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回复的却是《2018》130号人社厅等三部门的文件,而该文件网上随处可查,未按上诉人申请进行回复,故被上诉人回复内容与本案无关,答复内容违法,应予撤销。2、根据国土部、社保部、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二零零六三十一号文件第二段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自然部门要加强沟通,共同把握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关须报省级政府批准征地的上述材料,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须报国务院的要求省级提供保障意见,故市社保局是知道许庄村社保发放明细。综上,请求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2行初40号行政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许丽亚、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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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书
(2020)豫10行终85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许丽亚。
九寨沟景点简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许昌市创业服务中心某某。
     法定代表人杨宏杰,任局长。
厦门同安哪里比较好玩的景点     委托代理人薛芳芳,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书兴,河南昌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丽亚因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2行初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丽亚,被上诉人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薛芳芳、王书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6日许丽亚通过信件编码为XA*
*********1的信件向被告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要求“请依法公开许昌县邓庄乡许庄村(52#)征收土地社保资金发放明细表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被告于2019年12月27日收到该信件后要求东城区人社局予以回复。2020年1月16日东城区人社局以邮件编号为11xxx81025的信件邮寄给原告,原告于次日收到了该信件。回复内容为《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社办(2018)130号文件一份。
一审法院认为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被告于2019年12月27日收到原告许丽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于2020年1月16日向原告邮寄了回复,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给予了答复;被告的行政行为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诉称的被告答复违法,要求被告限期依法回复的请求于法无据,也无证据证明其主张,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许丽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许丽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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