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卫红与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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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卫红与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旅游景点有哪些【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6 
【案件字号】(2020)新01行终1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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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张峰朱虹高靖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钟卫红;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 
【当事人】钟卫红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钟卫红 
【当事人-公司】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钟卫红;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 
【被告】三亚哪个岛最漂亮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权责关键词】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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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相同。    另查明,二审庭审中,钟卫红陈述其未向乌市人社局递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但自2017年10月起向乌市人社局、八一钢铁公司、乌鲁木齐市信访局等各机关递交信访反映材料要求解决其连续工龄视同年限的认定问题。    再查明,2019年4月29日,乌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针对钟卫红的信访作出了关于钟卫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承办报告,该报告载明:“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城镇合作社(组)人员招收到全名所有制单位后的工龄计算和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劳薪字81<103>号)规定,信访人在招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认定的条件,故不能认定"。    以上事实有信访程序性受理告知书、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乌人社信(2018)172号信访回函送达回证、劳薪字〔1981〕10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局关于城镇合作社(组)人员招收到全名所有制单位后的工龄计算和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2017年8月2日钟卫红向八一钢铁公司信访办递交的信访材料、钟卫红退休证复印件、关于钟卫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承办报告及一、二审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知,当事人对信访事项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为了规避有关信访事项处理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将对信访事项处理结果不服,转变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提起诉讼,其实质仍然是对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不服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其实质诉求依法作出处理。本案中,乌市人社局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审查认定表,载明钟卫红连续工龄视同年限自1977年1月至1995年12月。由此,乌市人社局已对钟卫红的连续工龄视同年限做出了认定。钟卫红自2017年起通过信访途径要求乌市人社局认定其1976年3月至1977年1月的工龄,是对乌市人社局做出的连续工龄视同年限认定的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信访。乌市人社局作出信访答复意见,认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城镇合作社(组)人员招
天津最值得打卡的五个地方收到全名所有制单位后的工龄计算和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钟卫红在招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认定的条件,故未予支持钟卫红的信访诉求。钟卫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乌市人社局履行认定其1976年3月至1977年1月工龄的法定职责,实质是对信访事项不服提起的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钟卫红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法律适用虽有不当,但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钟卫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湘西旅游攻略景点必去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21:57:2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2011年9月12日,钟卫红提出一份申请,表示其已到退休时间,现申请退休,认可社保养老保险处认定的退休时间。2011年9月22日,乌市人社局批准钟卫红退休,退休审批表中载明参加工作时间为1977年1月。2011年9月29日乌市人社局作出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审查认定表,载明钟卫红连续工龄视同年限自1977年1月至1995年12月,视同缴费年限19年。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本案中,钟卫红起诉的行政行为于2011年9月作出,至钟卫红提起诉讼时已超过5年,故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钟卫红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钟卫红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我虽然在2011年9月12日知晓1976年3月至1977年1月的工龄没有被认定,但是直至2017年7月才知道没认工龄的行为损害了我应得的权益,故起诉期限的计算应当自我知道权益受损,即2017年7月开始起算;2.我的情况符合应当认定工龄的规定;3.我自2017年7月起多次就本案的问题提出信访期待解决,但因乌市人社局拒不解决我的诉求,故提起本案诉讼。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判决乌市人社局履行法
定职责给我认定工龄。 

本文发布于:2023-07-29 12:13: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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