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与韶关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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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韶关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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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1 
【案件字号】(2021)粤02行终13号 
【审理程序】中煤能源二审 
【审理法官】万靖陈理广邹征衡 
【审理法官】万靖陈理广邹征衡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何伍喜;韶关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  延安壶口瀑布旅游攻略自助游
【当事人】何伍喜韶关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 
【当事人-个人】何伍喜 
【当事人-公司】韶关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 
【代理律师/律所】蒋韶丽广东能法律师事务所;冯水清广东向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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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蒋韶丽广东能法律师事务所冯水清广东向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蒋韶丽冯水清 
【代理律所】广东能法律师事务所广东向晓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何伍喜 
【被告】韶关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韶关市社保局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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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行政受理合法鉴定结论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韶关市社保局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是否合法。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补助金标准如下:(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何伍喜于2013年1月21日被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认定为工伤:矽肺壹期;2013年4月1日被韶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残疾等级柒级;2013年4月18日领取伤残柒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2013年5月30日与用人单位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凡口铅锌矿工程项目经理部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2013年7月25日领取伤残柒级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工伤保险关系终结。何伍喜又于2020年5月29日根据2019年12月18日被韶关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贰期和2020年5月26日被韶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四级向韶关市社保局提交伤残待遇核定申请。因何伍喜在领取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后已终结了与韶关市社保局的工伤保险关系,其再次要求韶关市社保局支付其伤残待遇,不符合法律规定。韶关市社保局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所作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何伍喜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何伍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2:01:4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何伍喜2005年8月至2012年11月期间,在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凡口铅锌矿工程项目经理部从事井下采矿工作。    2012年12月19日,韶关市职业病防治院作出韶职诊字[2012]078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何伍喜为矽肺壹期。    2013年1月21日,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何伍喜为工伤。    2013年4月1日,韶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何伍喜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功能障碍残疾等级柒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无级。    2013年4月18日,用人单位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凡口铅锌矿工程项目经理部为何伍喜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韶关市社保局于2013年5月28日核定了伤残柒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共23290.80元。    2013年5月30日,用人单位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凡口铅锌矿工程项目经理部与何伍喜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由用人单位补偿给何伍喜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653.04元。    2013年7月10日,由用人单位向韶关市社保局申请何伍喜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韶关市社保局于2013年7月25日核定了伤残柒级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共计10749.6元。    2019年12月18日,韶关市职业病防治院作出韶职诊字[2019]022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何伍喜为职业性煤工尘肺贰期。    2020年5月26日,韶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复查鉴定结论书》,鉴定何伍
喜劳动功能障碍登记为肆级。    2020年5月29日,何伍喜向韶关市社保局申请工伤保险肆级伤残待遇。韶关市社保局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2号)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告知何伍喜其已于2013年4月1日被认定为劳动功能障碍残疾等级柒级,于2013年5月30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于2013年7月为其申请领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10749.60元,与何伍喜终结了工伤保险关系。    2020年6月8日,韶关市社保局向何伍喜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并于2020年8月28日向何伍喜配偶龚某某予以送达。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韶关市社保局于2020年6月8日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系合法的行政行为。何伍喜根据韶关市职业病防治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的职业性煤工尘肺贰期职业病诊断和韶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的劳动功能障碍四级的复查鉴定,向韶关市社保局申请核定伤残待遇。经韶关市社保局审查,认为何伍喜因2012年12月19日诊断为矽肺壹期,2013年1月21日认定为工伤,2013年4月1日鉴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功能障碍残疾等级柒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无级,已于2013年4月18日领取伤残柒级一次性伤残补
助金待遇,2013年7月25日领取伤残柒级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工伤保险关系终结。据此,韶关市社保局作出的《办理结果告知书》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补助金标准如下:(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的规定。韶关市社保局于2020年5月29日受理何伍喜的核发伤残待遇申请后,依法对其领取伤残柒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和伤残柒级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等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于2020年6月8日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送达给何伍喜,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以上工伤保险伤残待遇的申请后,先通过省信息系统查阅《认定工伤决定书》、有效身份证证明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核准其资格后,再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规定。关于何伍喜主张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  若
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八、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的情形,何伍喜并不符合“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前提条件。因此,何伍喜的上述抗辩意见,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韶关市社保局于2020年6月8日作出《办理结果告知书》,不予受理何伍喜的伤残待遇核定申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系合法的行政行为。何伍喜的诉请,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何伍喜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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