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会君、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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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会君、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3 
【案件字号】(2020)鄂06行终14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杰锋杨瑛曾建彬 
【审理法官】王杰锋杨瑛曾建彬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郭会君;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郭会君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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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个人】郭会君 
【当事人-公司】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郭会君 
【被告】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乌镇旅游官方预订0  实时天气预报几点几分有雨时
【本院查明】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与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企业职工改转劳动合同制工人登记表复印件中记载郭会君的出生年月为1971年1月。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提前退休审批工作建立退休审批月报制度的通知》(鄂劳社函(2002)228号)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职工档案中记载有几个不同出生时间的,以招工表、分配表、录用表、入伍政审表等批准其参加工作的正式表上的出生时间为准。《湖北省人力资源和
山东青岛旅游景点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09)44号)第一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核职工出生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时,要以职工办理招工(招干)表、入伍政审表、学校分配表等原始资料为依据来确定其出生年龄和缴费年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过程中做好职工信息认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6)407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与本人身份证不一致的,或者档案中有多个出生时间的,以档案中批准其参加工作的正式文书(如招工表、录用表、入伍政审表等)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上述规范性文件对职工办理退休时确认其出生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中,上诉人郭会君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69年1月28日,但其档案中记载的多个出生时间均与本人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且上诉人郭会君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时间不是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亦不是档案中批准其参加工作的正式文书(如招工表、录用表、入伍政审表等)记载的出生时间。故上诉人郭会君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襄阳市人社局履行按照其身份证上记载的年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职责,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郭会君的诉讼请求,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郭会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04:09:18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判决认定,郭会君系原襄樊市提花织物厂职工,其原始档案资料显示1991年7月的毕业生鉴定表上记载其出生年月日为1974年,有改动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记载其出生年月为1972年元月28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记载的出生年月为1972年1月。2019年郭会君向襄阳市人社局提出申请要求按其身份证登记时间1969年1月28日办理退休手续,襄阳市人社局未予准许。郭会君认为襄阳市人社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与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南宁市一日游必去景点【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襄阳市人社局作为本地区劳动人事管理部门负有退休的审核、审批的行政职权,应当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履行严格审查的义务。本案郭会君的核心诉求是要求襄阳市人社局履行法定职责按其身份证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按照相关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本案特殊之处在于,
通过庭审已经查明,郭会君的职工档案中存在多个不同的年龄记载,且部分存在涂改痕迹,在此情况下如何认定其出生日期是襄阳市人社局为其办理退休审批的前提条件。根据《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二)项和《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提前退休审批工作建立退休审批月报制度的通知》(鄂劳社函(2002)228号)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职工档案中记载有几个不同出生时间的,以招工表、分配表、录用表、入伍政审表等批准其参加工作的正式表上的出生时间为准。本案中郭会君身份证上登记的出生日期为1969年1月28日,该年龄与郭会君档案中毕业生鉴定表上记载的出生日期1974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记载的出生日期1972年元月28日均不一致。在此情况下,郭会君要求襄阳市人社局按照其身份证记载的年龄为其办理退休审批明显于法无据,襄阳市人社局拒绝按照郭会君的要求为其办理退休审批,也正是其严格审查,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体现。综上,郭会君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政策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郭会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郭会君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宣判后,上诉人郭会君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档案从保管到移交,从未经手,毫不知情,其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日期有涂改,应以上诉人身份证和户籍迁移时记载的出生日期确定退休年龄。故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郭会君、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鄂06行终14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会君。
东江湖旅游二日游     法定代表人杨克万,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会君因诉被上诉人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襄阳市
人社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20〕鄂06某某行初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郭会君系原襄樊市提花织物厂职工,其原始档案资料显示1991年7月的毕业生鉴定表上记载其出生年月日为1974年,有改动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记载其出生年月为1972年元月28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记载的出生年月为1972年1月。2019年郭会君向襄阳市人社局提出申请要求按其身份证登记时间1969年1月28日办理退休手续,襄阳市人社局未予准许。郭会君认为襄阳市人社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襄阳市人社局作为本地区劳动人事管理部门负有退休的审核、审批的行政职权,应当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履行严格审查的义务。本案郭会君的核心诉求是要求襄阳市人社局履行法定职责按其身份证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按照相关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本案特殊之处在于,通过庭审已经查明,郭会君的职工档案中存在多个不同的年龄记载,且部分存在涂改痕迹,
在此情况下如何认定其出生日期是襄阳市人社局为其办理退休审批的前提条件。根据《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二)项和《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提前退休审批工作建立退休审批月报制度的通知》(鄂劳社函(2002)228号)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职工档案中记载有几个不同出生时间的,以招工表、分配表、录用表、入伍政审表等批准其参加工作的正式表上的出生时间为准。本案中郭会君身份证上登记的出生日期为1969年1月28日,该年龄与郭会君档案中毕业生鉴定表上记载的出生日期1974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记载的出生日期1972年元月28日均不一致。在此情况下,郭会君要求襄阳市人社局按照其身份证记载的年龄为其办理退休审批明显于法无据,襄阳市人社局拒绝按照郭会君的要求为其办理退休审批,也正是其严格审查,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体现。综上,郭会君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政策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郭会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郭会君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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