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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靓、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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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9
【案件字号】(2020)豫07行终12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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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随伟张彩霞谢田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济南十大旅游景点排名刘靓;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乡县朗公庙镇永安学校 【当事人】刘靓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乡县朗公庙镇永安学校
【当事人-个人】刘靓
【当事人-公司】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乡县朗公庙镇永安学校
【代理律师/律所】常斌河南循界律师事务所;李新卫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常斌河南循界律师事务所李新卫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常斌李新卫
【代理律所】河南循界律师事务所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成都最著名的景点
【原告】刘靓;新乡县朗公庙镇永安学校
【被告】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在受理上诉人刘靓工伤认定申请后,进行了调查取证,无证据证明事发当天永安学校安排刘靓回家拿光盘,也无证据证明永安学校部署安排在校吃午饭老师轮流值班买菜做饭,刘靓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相关规定。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质证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undefined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靓负担。 本判
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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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20 22:42:26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为】
【二审上诉人诉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