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3、贵州省军区机关幼儿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阅读: 评论:0

普吉岛旅游攻略报价张某3、贵州省军区机关幼儿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北京最有名的八大庙会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30 
【案件字号】(2020)黔01民终570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韦娟黄智静喻兰 
【审理法官】韦娟黄智静喻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迷;贵州省军区机关幼儿园;辛竹 
鹤岗旅游
【当事人】张迷贵州省军区机关幼儿园辛竹 
【当事人-个人】张迷辛竹 
【当事人-公司】贵州省军区机关幼儿园 
【代理律师/律所】张薇贵州众律师事务所;贾明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祝玮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杨正英贵州沁哲律师事务所;杨丹贵州沁哲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薇贵州众律师事务所贾明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祝玮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杨正英贵州沁哲律师事务所杨丹贵州沁哲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薇贾明祝玮杨正英杨丹 
【代理律所】贵州众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贵州沁哲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小七孔风景区图片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迷;贵州省军区机关幼儿园 
被告辛竹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省军区幼儿园是否应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2.辛竹与省军区幼儿园达成《一次性补偿协议》获得的补偿费用是否应在本案中扣减。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过错意外事件第三人鉴定意见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白鹤梁水下博物馆图片【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省军区幼儿园是否应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
任;2.辛竹与省军区幼儿园达成《一次性补偿协议》获得的补偿费用是否应在本案中扣减。    关于第一个焦点:根据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张某系感染致全身炎性反应综合征导致死亡,按照上述鉴定以及相应的医学常识,因该症状死亡的病人一般在病发前身体上会有不良反应,张某作为年幼的儿童,其本身并无法正确表述其身体的不良反应,故就要求家长及幼儿园对其给予更多的关注。事发当天省军区幼儿园举办运动会,张某亦参加了运动会的相关项目,剧烈地运动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其病情的发展,虽然省军区幼儿园二审提交证据证明其设立了保健室且按规定配备了保健人员,但并不能因此证明其对张某尽到了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且在一审审理、上诉状、答辩意见中省军区幼儿园对发现张某呼之不应的时间均不一致,无法证明其尽到了义务,故原判判令省军区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一审仅以省军区幼儿园未能提供午睡期间的监控录像即认定省军区幼儿园未尽到监护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同时也应指出张某死亡系其自身疾病所致,其监护人未及时发现其身体不良反应及时就医,而是继续送到幼儿园并参加运动会,其监护人自身亦有一定的过错。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本院认为原判判令各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具体赔偿金额,原判认定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关于精神抚慰金张迷在起诉时虽主
张25000元,但其所主张的部分扣除了辛竹的一半,原判虽认定为30000元,但在计算时是按照50%的责任进行折算,故实际支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仅为15000元,并未超过张迷的诉请,且该金额亦充分考虑了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一并予以维持。综上,本案中的损失费用应为死亡赔偿金631840元、丧葬费31462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上述费用总计695302元,原判计算为663840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省军区幼儿园应赔偿50%即347651元。由于张迷与辛竹已离婚,辛竹与省军区幼儿园签订《一次性补偿协议》时并无张迷的授权,故张迷有权在本案中提出诉请,对省军区幼儿园关于张迷无权再提起本案诉讼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张某死亡,有权主张侵权赔偿的权利主体系其父母,事发后张某之母辛竹作为张某的监护人与省军区幼儿园达成《一次性补偿协议》并领取了250000元,张迷与辛竹应获得的赔偿总额不能超过347651元,故原判在判决时扣除辛竹已领取的25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省军区幼儿园还应赔偿张迷97651元。    综上所述,省军区幼儿园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张迷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2民初11073号民事判
决第二项;    二、变更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2民初110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贵州省军区机关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张迷97651元;    三、驳回张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88元,由张迷负担2588元,贵州省军区机关幼儿园负担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596元,由张迷负担5443元,贵州省军区机关幼儿园负担215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4:31:3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张迷与第三人辛竹于2014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7月22日生育一子张某,后双方因感情不合于2018年6月22日协议离婚,并约定子女张某由辛竹抚养至18岁。2018年9月,第三人辛竹将张某送至被告省军区幼儿园就读,2018年12月26日,张某午睡后,老师叫起床时,发现呼之不应,14时50分许,张某因“面灰白、四肢冰冷、呼之不应(具体时间不详)"被送往贵阳市南明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12月27日,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委托贵州医科大学法
医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出具(2018)病鉴字第529号《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及鉴定意见"为:1、死者张某系3+岁男童,尸检未发现体表损伤,未发现骨折征象,未发现胸腹腔器官损伤及颅脑损伤,未发现窒息死亡之尸体征象,可以排除机械性损伤及窒息导致死亡。2、法医毒化检验未检出常见有机磷农药、杀鼠药及安眠镇静类药物,可以排除上述毒药物中毒死亡。3、各器官大体及组织病理学检验发现多器官炎细胞散在或小灶性浸润,表现为:心肌间质淋巴细胞浸润,部分肺间隔稍增宽、水肿伴淋巴细胞浸润,肝点灶状坏死伴肝窦及汇管内淋巴细胞浸润,脑间质增宽之血管间隙内见淋巴细胞浸润;胸腺、脾脏内淋巴小节呈反应性增生改变。所见上述改变符合感染(病毒或支原体等)致全身炎性反应综合征之病理学特征,可以引起多器官(尤其是心肺等重要器官)功能障碍及机体感染中毒,由于本例死者系低年龄幼童,机体免疫力及器官代偿功能尚不完善,其感染可以导致本例猝死的发生。尸检未发现其他特异性、致死性疾病及发育畸形等异常。综上所述,在排除机械性损伤、窒息及中毒死亡之后,鉴定人分析认为:张某符合感染致全身炎性综合征而导致死亡,属病理性死亡。    2019年2月21日,在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区派出所的组织下,第三人辛竹(甲方)与被告贵州省军区机关幼儿园(乙方)签订《一次性补偿协议书》,约定:一、甲乙双方
明确:乙方对张某因病死亡一事无责任,系意外事件。二、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出于人道主义愿一次性补偿甲方为处理张某后事所需要的包括但不限于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50000.00元整(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以下称为“人道主义慰问金")。三、支付方式:人道主义慰问金分两次支付:1、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伍万元,其中伍仟元为幼儿园支付给殡仪馆的押金,直接由殡仪馆与家属结算。2、本协议签订后十日内,乙方将剩余款项贰拾万元打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第三人辛竹在甲方处签名捺印,被告贵州省军区机关幼儿园在乙方处盖章,见证人龚某等5人在见证人处签名。协议书签订当日,被告贵州省军区机关幼儿园支付第三人辛竹五万元,第三人辛竹出具《收条》一份。2019年3月8日,被告贵州省军区机关幼儿园通过其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账支付第三人辛竹贰拾万元,第三人辛竹于2019年3月9日出具《收条》一份。    此后,原告认为被告省军区幼儿园未尽到妥善照顾义务、未能及时将张某送往就医、监控视频不完整、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张某死亡为由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
经典 杭州三日自由行攻略任。",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省军区幼儿园在张某学习、生活期间是否对张某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张某的死亡与被告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出具(2018)病鉴字第529号《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载明“……在排除机械性损伤、窒息及中毒死亡之后,鉴定人分析认为:张某符合感染致全身炎性综合征而导致死亡,属病理性死亡。"的结论,故不能认定张某死亡与被告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告认为被告省军区幼儿园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张某死亡,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理由不充分,不予采信。被告省军区幼儿园不能提供张某2018年12月26日12时至14时许午睡期间的监控录像,不能认定其在此期间尽到了相应的看护、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结合原告诉请,对张某死亡事故受到的损失,整体作出如下认定: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为631840元(31592×20)。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为31462元。3、误工费,原告张迷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误工期及因误工产生的损失,依法不予支持。4、交通费,酌情确认2000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认30000元。6、住宿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上述费用总计663840元。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省军区幼
儿园应对其中331920元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辛竹与原告均属于本案赔偿权利人,第三人辛竹作为赔偿权利人代表与被告签订《一次性补偿协议书》,并收取补偿费人民币250000元,应当扣除此款,故被告省军区幼儿园尚应赔偿原告8192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三十八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贵州省军区机关幼儿园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张迷人民币81920元;二、驳回张迷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88元,由贵州省军区机关幼儿园负担。 

本文发布于:2023-07-30 05:32: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035400.com/whly/1/55651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省军区   死亡   赔偿   被告   贵州省   发现   本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24-2030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文化旅游网 滇ICP备2022007236号-403 联系QQ:1103060800网站地图